附则(2022)
第668条 当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特殊时段、发生新的变化或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违章行为,对相关责任者处以2-5倍罚款。
第669条 阶段性、时段性的安全管理、特别要求及特别规定,按矿阶段性、时段性规定(文件)执行。
第670条 本制度中的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地面、职业卫生、事故及抢救等章节部分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其它相关专业。
第671条 本《制度》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第672条 当“罚款”与“三违”条款出现争议时,优先对照“罚款”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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