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促进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健康发展, 真正把“管理、装备、素质、系统”四并重原则落到实处,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矿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 矿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第四条 严格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各类培训,认真落实培训计划,积极开展各项培训活动,确保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全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 矿井主要负责人(矿长)为安全培训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安全培训计划,按规定投入和使用安全培训经费,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党委书记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的分管责任人,负责本矿安全培训工作的管理;安全技术培训科(以下简称培训科)负责按计划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实施,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做好从业人员的外培和内培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