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煤矿安全网!

安全培训的组织与实施(2022)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2-02-24 10:14 来源:煤矿安全网 组织 实施

  第六条 严格执行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即“三项岗位”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认真落实上级的有关标准和规定。所有干部职工必须按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三项岗位”人员必须参加相应的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培训科按计划按排人员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三项岗位”之外的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培训科负责实施,严格落实《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确保全员持证上岗。

  本制度所称其他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从业人员,包括煤矿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岗位的工人、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和临时聘用人员。

  第七条 各项人员必须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的培训学时、内容及范围进行培训。培训方式分为外培和内培,外培由培训科按照上级培训计划及培训通知安排相关人员参加各类培训班和研讨班等多种形式。内培由培训科组织,采用全脱产、半脱产和现场培训方式进行,采用集中培训、下基层办课堂、分部门培训和分班组培训的方式举办岗前、其他从业人员、转岗培训及开展针对性的专题培训等内容。

  第八条 严格落实各专业教育培训工作的主体责任。各科室、区队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分管专业教育培训的第一责任人。按照专业牵头、专业组织、专业管理的原则,由班子成员按照分管专业负责各专业的培训,各科室针对分管专业制订各专业的年度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培训,培训记录存档备查。以专业的培训队伍,提升从业人员高素质队伍建设。

  第九条 培训科负责编排“三项岗位”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年度培训计划,按照编排的培训计划认真落实,完成各项外培及其他从业人员内培、办证等工作,并按照年度培训计划举办各类培训班。因安全生产需要由领导安排或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办班的,经矿领导批准,培训科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培训。

  第十条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由培训科按计划每年组织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上级培训机构进行新法律法规、新标准、新规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方面的安全培训,安全培训考试成绩合格,由上级培训机构发放培训合格证;不需要取得上级培训合格证的培训,由企业根据培训计划组织自行培训;未列入培训计划的根据培训内容另行决定培训方案和时长。

  第十一条 对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防治水等工作的班组长的安全培训,由培训科按照公司安排,每年组织人员到参加班组长培训班,取得《班组长安全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任职。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培训科按计划组织到潞新公司三道岭煤矿技术培训中心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初次培训不得少于九十学时,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六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持证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参加不少于二十四学时的专门培训。

  第十三条 新招、新调入人员,必须由劳资科通知培训科进行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新招、新调入人员上岗前应接受不少于七十二学时(脱产)安全培训,培训内容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及培训大纲要求进行,考试合格后,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有效期一年。新上岗的井下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应在有经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满四个月,并取得工人师傅签名的实习合格证明后,方可独立工作。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没有发生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条件。

  第十四条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由培训科按计划组织进行每年一次再培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二十学时(脱产),考试合格后,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有效期一年。培训内容包括: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程和规范,有关煤矿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及其安全技术要求,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

  第十五条 专兼职安全培训教师及培训管理人员的培训,由培训科按照上级培训通知,安排专兼职安全培训教师及培训管理人员到上级培训机构参加煤矿安全培训教师培训,获得《煤矿安全培训教师合格证书》,并每年参加一次再培训。

  第十六条 兼职救护队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调度管理人员等上级要求的其他专项培训,由各分管矿领导根据上级培训通知及矿井实际情况编排培训计划,并报送培训科,培训科按计划组织人员参加培训。

  第十七条 所有“外来人员”入井前必须由对口业务科室(区队)对其进行的安全培训。培训期间要做好培训学习记录,培训结束后“外来人员”必须签名,并经对口业务科室(区队)分管领导认可,方准入井。

  第十八条 接收有关院校学生实习的,由相应科室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协助对实习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九条 井下作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一年以上从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新进单位(科室、区、队)和班组两级不少于24课时的转岗安全培训,并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其培训内容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中可能和实际存在的风险,学习、掌握对安全生产风险的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及施工措施,班组安全管理制度,工作面现场安全设备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岗位工作标准及注意事项等,培训档案由新进单位(科室、区、队)进行存档。人员调整数量较多,需要集中开展转岗培训班的,由所在单位(科室、区、队)申请,经分管领导批示后,在培训科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 “三违”人员的培训由安全科根据“三违”人员的违章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的“三违”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方案,并组织开展“三违”专项培训。

  第二十一条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由使用部门及相关科室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生产技术研发、装备制造单位应与使用部门承担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培训责任。如项目涉及人员较多,培训科应按照矿安排或有关部门的申请开展培训。

  第二十二条 充分发挥基层单位安全技术培训的主体责任。强化班前、班中、班后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和现场指导,使教培内容具有超前性、实用性。区队要认真开展“每日一题”活动,并扎实做好规程措施等学习。

  第二十三条 为提升职工队伍的文化水平及业务素质,鼓励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自学、函授教育,凡参加全国成人高考的自学、函授教育、网络教育、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单位给予一定的考试时间。

  第二十四条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职业病防治培训的内容为: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职业卫生标准等法规知识,职业卫生知识,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职业病危害的应急处理和报告等。从业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分为新工人上岗前培训及每年再培训,培训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并把相关培训的内容列入教培计划,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

煤矿安全网(http://www.mkaq.org)

备案号:苏ICP备12034812号-2

公安备案号:32031102000832

Powered By 煤矿安全生产网 徐州网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使用手机软件扫描微信二维码

关注我们可获取更多热点资讯

感谢网狐天下友情技术支持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