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主要负责人,是指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安全、技术、地测、企管、防冲、防治水、调度等职能部门(含区、科、队)主管技术员及以上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三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二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第二十七条 煤矿企业每年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新法律法规、新标准、新规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方面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八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标准,建立国家级考试题库。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考核标准,建立省级考试题库,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主要负责人考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和职业健康基本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其他需要考试的内容。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健康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报告、统计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的内容及其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七)其他需要考试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考核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
第三十三条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考核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其任职文件、学历、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考核部门接到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申请及其材料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相应的考试;发现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对申请人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及其所在煤矿企业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三十五条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试应当在规定的考点采用计算机方式进行。考试试题从国家级考试题库和省级考试题库随机抽取,其中抽取国家级考试题库试题比例占百分之八十以上。考试满分为一百分,八十分以上为合格。
考核部门应当自考试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三十六条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合格后,考核部门应当在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考核合格证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考核部门应当告知其所在煤矿企业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三十七条 考核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每三年考核一次。
第三十八条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结束后,培训科要及时建档,更新培训档案信息。
第三十九条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或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记载信息虚假的将撤销《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