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煤矿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一条 班组长聘用应优先录用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毕业生,班组长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相关工作经历。
第四十二条 班组长应当具备从事本岗位必要的安全知识、安全操作技能及现场管理能力,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相关紧急情况处置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四十三条 班组长培训的申报由各单位根据岗位情况合理申报,将申报材料报送培训科,培训科编制培训计划,按期安排人员参加培训。培训内容由培训机构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及培训大纲进行培训。
第四十四条 班组长培训按照集团统一安排进行培训,培训考试合格的,颁发《班组长安全培训合格证》。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四十五条 班组长安全培训每年一次。
第四十六条 班组长培训结束后,培训科要及时建档,更新培训档案信息。
第四十七条 班组长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或班组长证记载信息虚假的将撤销《班组长安全培训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