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加强我矿教风、学风建设,充分发挥考试的应有功能,强化任课教师的责任心,要严格执行“教考分离”制度,严肃考试纪律,检验培训效果。
第六十九条 考试日程由培训科统一安排。考试实行单人单桌对号入座。参加考试时必须携带身份证,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将证件放在桌面备查,迟到超过10分钟者不准入场。
第七十条 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具体考试时间规定视培训专业内容和对学员的要求而定。
第七十一条 监考人员由矿领导、安全科、等领导担任,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正常考试秩序,严格执行考试纪律,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考场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七十二条 培训科要根据试场数,每一考场(或教室)要选派两名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提前10分钟到达考场,不准迟到、早退,不准擅自缺席;
(二)发卷前要重申考场纪律;
(三)考试时,认真检查考试情况,不准吸烟,不准干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
(四)发现考试违纪、舞弊情况,应严厉制止,并作好考场情况记载;
(五)考试结束,应按规定时间收卷,并清点试卷份数,送培训科。
第七十三条 监考人员承担以下连带责任:对考生座次不合要求,考场秩序混乱而不整顿,对舞弊和违纪行为视而不见,以监考工作失误论;向学员泄露或暗示试题答案,作违纪论。对失职或违纪情况,培训科将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十四条 加强考试巡视工作。矿领导及培训科主任要深入考场检查与巡视考试情况。巡视人员应及时作好考场巡视记载。
第七十五条 考试时,除监考人员及巡视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考场。
第七十六条 将考试不轨行为分为违反考试规则(下称考试违纪)和舞弊两种等级。
(一)考试违纪行为的界定及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考试违纪论:
1、不按规定要求就座;
2、不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文具;
3、考试结束,监考老师收卷时不肯交卷;
4、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并在考场内及附近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5、有其它扰乱考场秩序,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6、饮酒后严禁进入考场。
对有上述考试违纪行为的学员,取消考试资格。
(二)考试舞弊行为的界定和处罚。
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考试舞弊论:
1、开考后,发现有书籍、复习资料、笔记本和小抄等(无论是否翻阅抄看);
2、考试中互传纸条,交换试卷(双方同样处理);
3、考试中或交卷时交头接耳(双方同样处理);
4、考试中相互以眼色、手势或其它方式传递考试答案;
6、考试中利用手机、平板电脑等通讯工具作弊;
7、请人代考和代替他人考试者(双方同样处理);
8、偷考卷者。
对有上述考试舞弊行为的学员,该次考试以零分记,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100-200元罚款。
第七十七条 检验培训效果,将采取以考试成绩检验培训效果的办法进行,考试成绩90分及以上为“优”(非常合格),考试成绩80分至89分为“良”(合格),考试成绩79分及以下为“差”(不合格),并对考试成绩“优”者给予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