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九条 加强证件管理,严禁无证上岗及证岗不符违法现象发生,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原件由培训科保管,并将证件分工种存放。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副证由本人入井时随身携带。
第一百条 其他从业人员持有“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入井,其他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后,由培训科发放“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培训记录培训科存档。
第一百零一条 参加上级举办的各专业、专项培训(如:职业卫生、应急救援、调度管理、防冲、防治水等)发放的证件交培训科保管。
第一百零二条 证件丢失后或不可使用时,凭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培训科申请补办,并交手续费10元。过期失效的证件或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变动的,各单位上岗前要及进行补换相关证件,并把失效证件回收并交培训科,以免造成证件管理不当,防止冒用混用,造成人为安全隐患。
第一百零三条 破损、模糊、无法清楚辨认字迹、照片不清晰的证件,所在单位、安全科、培训科、安监站及矿领导均有权收回,做无效证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安检人员和井口检身工必须检查入井前是否持有效证件入井。所以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的方可入井上岗作业。
第一百零五条 对持有过期、私制、伪造、涂改、转借证件下井的,按无证上岗作业处罚。同时对使用、提供假证、转借证件、私制证件的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