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40%。拿出专项资金,实行培训专款专用,给予经费保障,以确保培训计划的完成,坚决杜绝无证上岗现象的发生。
第一百零七条 培训经费使用范围
(一)用于培训科培训资料的出版经费;
(二)用于配备培训设施、设备及教学器材;
(三)用于支付“三项岗位”人员的培训费用及举办培训班的费用;
(四)各项培训活动经费;
(五)上级下发通知参加的各类培训费用及培训教师学习经费;
(六)购置教育图书、光盘以及各种培训材料费用;
(七)支付专家讲课费、专兼职教师讲课费;
(八)培训教育评先树优奖励经费。
第一百零八条 经费管理:
(一)矿以年度为单位划拨专款用于培训工作的考核与奖励。分学期考核,分学期划拨,在划拨经费不足的情况下,按实际所需款额划拨。
(二)按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培训经费。
(三)培训教育经费由培训科掌握使用,财务科专户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一百零九条 外出安全培训期间的干部员工待遇按照上级规定执行,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不得克扣、压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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