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六条 按照煤矿安全培训的有关规定,每季度开展一次培训工作检查总结,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建立培训质量评估制度。
第一百一十七条 重点培训质量评估以下内容:
(一)培训课程和实际操作培训效果;
(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提升其他从业人员素质;
(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职业卫生等培训情况;
(五)班组长培训质量,提高班组长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和现场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第一百一十八条 加强安全培训过程管理和质量评估。建立安全培训需求调研、培训策划、教学管理、培训质量评估等制度,加强安全培训全过程管理,制定安全培训质量评估指标体系。
第一百一十九条 完善安全培训考试体系。建立健全安全培训考试制度,完善现场实际与理论学习相结合的题库,加强考试监督,严格考试纪律,依法严肃处理考试违纪行为。
第一百二十条 通过培训、考试,以参培人员的考核分数来确定培训效果。
第一百二十一条 参培人员培训结束后,通过座谈或问卷填表方式对培训的方式、内容、教学过程、教师等方面进行评价,培训科根据以上反馈信息,分析原因及时调整培训方案。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定期对培训情况进行调查,发现有培训不实或课时不足的,培训时效差的,培训记录不全的,档案记录不及时不全面的,予以处罚,并责令整改。
第一百二十三条 培训科每季度向劳资科汇报本季度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各基层各单位每季应对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向劳资科做出书面汇报,及时反馈有关信息,以进一步促进提高培训质量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