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四条 加强对外出学习培训人员的管理,外出学习培训的安全生产管理干部、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专项培训人员必须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
第一百三十五条 按照上级下发的培训通知和矿安排,凡是参加临时性或其他专项培训班的人员(包括:职业病防治、通防、救护队、应急调度、防治水、防冲、教师培训等)须经分管领导和矿主要负责人同意。并由培训科下发培训通知,因个人违章被上级培训机构处分,不准许考试或培训考试不及格的,矿不予报销培训费用,对伪造成绩、伪造证件的处责任人培训费用二倍的罚款,交由矿处置。
第一百三十六条 外培人员必须持有与矿劳动档案姓名相一致的身份证件参加培训,不一致的各单位不应予以外派,否则培训费不予报销。不合格人员及时补考,不按时补考或补考不合格的不准上岗作业(培训、补考费用自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 培训科应在每一期特殊工种培训班结束后,清查本工种外出和实际考试合格情况,务必达到及格率100%,发现问题的及时向矿汇报。
第一百三十八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培训通知,按时、足额安排各工种及相应人员参加培训,对漏培、重培的给予责任单位进行罚款。脱培脱考人员在未取得合格有效证件前不得安排上岗,否则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 各单位外派参加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要具有责任心,学历符合要求,新招工在实习期内、师带徒期间不得外派,出勤不稳定、身体素质差、诚信缺失、有严重三违不良记录等人员不得外出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