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三条 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规范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提高员工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第一百五十四条 培训对象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作业人员,从事井下现场施工接触粉尘、有害气体及与危害人身健康的场所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五十五条 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职业危害培训,培训内容为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本矿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及状况、工作现场的主要危险因素及安全事项、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职业安全卫生事项、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
第一百五十六条 员工在岗期间每年应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由职业卫生责任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及方案,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培训内容为职业病防治法、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治知识、煤矿常见职业病及其预防、职业卫生岗位责任制、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等内容。
第一百五十七条 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职业卫生教育,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区队级或班组级职业卫生教育。
第一百五十八条 、培训科、安全科对职业危害培训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奖励或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