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六条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一百七十七条 由使用部门及相关科室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以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建立培训档案,考试成绩及考试试卷必须存档保存。
第一百七十八条 安全生产技术研发、装备制造单位应与使用部门承担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培训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培训学时视情况合理安排。
第一百八十条 培训内容按照相应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要求,安排专业人员及专家进行培训,严格要求培训质量,做到应知应会达到100%。
第一百八十一条 培训人员上岗后有关单位要做好跟踪调查,不能胜任工作的要及时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重新进行培训,保证操作人员的工作质量。
第一百八十二条 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操作人员未经培训上岗的,应停止作业,并对有关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并连带追究管理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对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单位涉及人员较多的要及时与培训科联系,培训科要及时安排培训人员及培训内容,培训科要在第一时间内安排培训学习,培训合格率100%。
第一百八十四条 劳资科、培训科、安全科对“四新”培训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奖励或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