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三条 为进一步强化煤矿灾害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特制定煤矿重大灾害培训制度。
第一百九十四条 培训对象为全员,通过培训进一步充实煤矿重大事故防治知识,不断提升隐患排查与煤矿重大事故防治的能力。
第一百九十五条 培训学时年度累计不少于24学时。
第一百九十六条 培训内容:
(一)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形势与任务;
(二)矿井瓦斯防治及监测监控;
(三)矿井水害预防;
(四)矿井防灭火;
(五)矿井机电和提升运输事故预防;
第一百九十七条 培训方法:
(一)把重大灾害知识的学习内容列入每年一次的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课程,让员工学习掌握灾害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
(二)充分利用班前会及员工学习日加强员工重大灾害知识的学习。
(三)开展专题讲座或专题培训。
第一百九十八条 培训科按计划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编排培训计划,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九十九条 严格要求学员参培率及出勤率,确保应培尽培,严禁出现缺培、旷课、迟到、早退情况。
第二百条 对授课教师教学质量严格要求,备课质量符合课程编排要求,讲课课时充足,讲授清晰易懂。
第二百零一条 对学员的学习考核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检验培训效果,考核成绩合格率是否达到100%,对考核成绩不合格学员进行分析原因,并制定补学、补考措施。
第二百零二条 劳资科、培训科、安全科对重大灾害培训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奖励或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