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工复产培训制度(2022)
第二百一十三条 为确保矿井节后安全生产工作,解决节后职工思想不稳定现象,根据上级工作要求,特制定复工复产安全培训制度。
第二百一十四条 各工区(科室)要结合实际,在复工前认真组织职工开展复工复产安全培训,并制定复工复产培训计划,明确责任人,由区(科室)负责人或主管技员进行授课。
第二百一十五条 主要培训内容为停复工安全技术措施、法律法规、应急救援、一通三防、安全规程、职业病防治等。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为提升培训效果,可采取理论讲解、观看事故案例、节后安全生产大家谈等方式,对职工进行全面培训教育。尤其针对节后职工思想不稳定现象,培训人员要在培训过程中与职工进行交谈、引导。
第二百一十七条 培训结束,要将复工复产安全培训培训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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