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八条 “外来人员”入井前必须由对口业务科室(区队)对其进行安全培训。
第二百一十九条 “外来人员”安全培训主要内容为:矿井概况、入井须知、井下所至地点的避灾路线、自救器的使用方法及相关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的基本知识等内容。
第二百二十条 “外来人员”培训期间要做好培训学习记录,培训结束后“外来人员”必须签名,并经对口业务科室(区队)分管领导认可,方准入井。
第二百二十一条“外来人员”培训档案由对口业务科室(区队)进行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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