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制度(2022)
第二百九十二条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对安全培训教育负有监管责任的各级监管部门的指导下,矿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安全科、劳资科等科室对矿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形成教育培训实施、考核、监管体系。
第二百九十四条 矿领导、安全科、劳资科对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情况;
(五)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班组长)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的情况;
(六)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七)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上述各条存在问题或没有落实到位的,限期改正。有关培训工作内容由培训科负责落实,现场岗位持证上岗情况和监管由各级入井管理干部、安检员、班组长等负责生产安全监管的人员负责执行。
第二百九十五条 发现特种作业人员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或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信息虚假的将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百九十六条 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专项考核,强化安全培训监督检查,杜绝不培训就上岗现象。
第二百九十七条 特别要注重对“有证无岗、有岗无证、证岗不符”现象的检查,安全科要对重点区域、岗位的人员进行不定期检查,防止人、岗变化带来的不安全隐患。
第二百九十八条 培训科要定期向矿领导和安全科通报安全培训的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在培训工作中发现有不执行培训制度、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安全科、培训科依据本矿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文件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百九十九条 区队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培训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建立并按要求组织实施,有针对性开展好职工工作实际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同时做好相关记录,内容真实、规范,配合有关科室做好定期检查、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