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防止禁止入井的人员和物品进入煤矿井下,不能带出井下的物品携带出井,准确掌握井下人员数量,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13条“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入井人员检身制度
1.进入井下的任何人员都必须接受井口检身员的检查。
2.检身员必须严格按照检身制度的要求,对每一入井人员进行检查。
3.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必须制止其入井:
(1)未戴安全帽的;
(2)未随身携带自救器、人员定位卡、矿灯或所携带矿灯、自救器不完好(过期)的;
(3)爆破工、流动电钳工、工程技术人员及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未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
(4)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的;
(5)穿化纤衣服的;
(6)酒后、精神萎靡不振、神志意识不清的人员;
4.检身员对陌生人员必须询问清楚,确认为煤矿人员或有煤矿人员陪同后方可放行。
5.检身员要工作认真,待人礼貌,检查入井人员有无携带违禁物品。
(三)入井、出井人员清点制度
1.入井人员接受检身后及时统计人数并做好记录,详细记载入井时间、单位、总人数。
2.外单位参观学习人员入井必须由煤矿领导或职能部门人员陪同,准确记录总人数。
3.发现出井人员携带不能带出井的设施或材料的,必须及时汇报调度室,由调度室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处理。
4.调度室应随时与矿灯发放室和人员定位管理系统核对入井人员的数量,确认井下每班人员数量。
5. 发生事故或其他原因采取撤人的紧急措施时,矿灯发放室、自救器发放室、井口检身室都必须将出、入井人员情况向调度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