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强煤矿通风系统管理,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煤矿必须有完整、独立、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不得出现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建设煤矿必须优先施工通风工程,优先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
(三)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一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采区专用回风巷不用于运输、安设电气设备;专用回风巷道维修时制定专项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四)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当采掘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而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煤矿总工程师审批。煤层倾角大于 12°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报总工程师批准。
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溜煤眼不得兼作通风使用。
(五)煤矿每月至少召开1次通风工作例会,总结安排年、季、月通风工作,并有记录。煤矿每月对通风系统进行一次检查,有检查记录,对检查出的通风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按季度绘制,并按月补充修改;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应当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
(六)通风设施的建造规格质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要求。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煤矿各区域内通风设施由当班瓦斯检查工负责日常检查;施工单位对本区域内通风设施负管理责任。
(七)煤矿准备采区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改变全矿井、一翼或水平的通风系统,必须编制改变通风系统的设计及安全措施,由相关人员会审,煤矿总工程师审核后实施。井下爆炸物品库、充电硐室、采区变电所、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八)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通风机装置,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者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至少每月检查一次。矿井主要通风机安设监测系统,能够实时准确监测风机运行状态、风量、风压等参数。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回风井口的防爆门符合规定,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制定年度全矿性反风技术方案,按规定审批、实施。
煤矿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投入使用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九)矿井必须按规定设计并配足煤矿及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硐室、巷道的供风量,每10天至少进行1次井下全面测风,矿井每年进行1次通风能力核定,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煤矿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十)井下各硐室的布置、通风管理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2016)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