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强局部通风管理,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井下所有无法利用煤矿全负压通风的掘进巷道,都必须安装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
(三)局部通风机入井前,必须经机电防爆人员检查验收合格;局部通风机的安装、拆除、迁移都必须经通风负责人和煤矿分管领导批准。
(四)掘进通风方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掘进巷道应安设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实现自动切换,不发生循环风;局部通风机设备齐全,装有消音器(低噪声局部通风机和除尘风机除外),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有衬垫;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安设在进风巷道中,地点距回风口大于10m,且10m范围内巷道支护完好,无淋水、积水、淤泥和杂物;局部通风机离巷道底板高度不小于0.3m。
(五)局部通风机应实行挂牌专人管理,牌板上应填明供风地点、供风量、局扇功率、风筒长度、风机的吸风量、安装时间以及负责人;局部通风机管理责任人应进行现场交接班,对局部通风机的运行情况,至少每班向调度汇报一次。
(六)机电管理部门必须定期对局部通风机供电系统、“三专两闭锁”、自动切换的使用情况及设备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保证局部通风机连续运转,闭锁灵敏可靠。发现甩掉“三专两闭锁”装置,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七)井下局部通风机必须保持正常连续运转,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凡是未经批准随意停止局部通风机,因供电系统突然停电、或因局部通风机本身的电气机械故障引起的停电、停风事故,均属于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要登记上报,进行事故分析,追究责任。
(八)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工作面供风。
(九)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实行编号管理。风筒接头严密,无破口(末端20m除外),无反接头。风筒拐弯处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插接、倒接;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和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接头的规格、安设标准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并有保护末端风筒防崩坏的措施。
(十)每15天至少进行一次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试验,每天应当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十一)每个掘进工作面必须备有不少于2节的备用风筒,风筒必须放在专用风筒架上,并挂牌管理。
(十二)瓦斯检查工要对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状况随时进行检查。发现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2016)规定、局部通风机循环风或风筒脱落时,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汇报。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瓦斯检查工要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立即撤人并设置警戒。
(十三)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临时停电或其他原因造成停风的地点,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在巷道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