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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巡回检查制度(2022)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2-02-28 08:50 来源:煤矿安全网 瓦斯 巡回检查制度

  (一)为规范瓦斯检查工作,防止瓦斯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180条“瓦斯检查工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煤矿通风管理部门要根据矿井月度采掘生产计划编制矿井月度瓦斯检查计划图表,其内容应包括瓦斯检查地点、检查次数、巡回检查路线、巡回检查时间、检查人员安排等。计划图表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月度瓦斯检查计划发生变化的要及时修改并通知瓦斯检查工。

  (三)瓦斯检查工必须按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及瓦斯巡回检查图表所规定的路线和时间,严格执行巡回检查,每次检查结果都必须记入瓦斯巡回检查图表及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甲烷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在瓦斯或二氧化碳超限地点的通道入口处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及时按照《瓦斯检查工请示报告制度》的规定向调度室汇报。

  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牌板安设在距工作面20m内的回风巷道,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牌板距迎头点不得大于 50m。

  (四)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瓦斯检查范围。具体包括:

  1.回采工作面(包括备用工作面)的具体检查地点:进风巷风流、工作面风流、上隅角、回风巷风流、工作面煤壁、采煤机附近、输送机槽、输送机机尾、放顶煤支架放煤口、安设绞车地点、进回风巷的冒高处、进回风巷内机电设备设置地点等。

  2.掘进工作面(包括临时停工掘进工作面)的具体检查地点:局部通风机及启动器前后20m范围内风流、工作面风流、工作面回风流、煤壁、综掘机附近、输送机槽、输送机机尾、安设绞车地点、巷道冒高处、掘进巷道内机电设备设置地点等。

  3.其他检查地点:矿井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采区回风巷、机电硐室、密闭墙、挡风墙、临时避难硐室、输送机槽、车窝、顶板冒高或突出孔洞、井下电焊和气焊工作地点20m范围内的进回风侧、放炮地点、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回风流中机械电气设备附近、煤仓上(下)口、有人作业地点、其他有瓦斯涌出易造成瓦斯积聚的地点等。

  (五)瓦斯检查工检查次数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180 条规定。具体为 :

  1. 采掘工作面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检查次数:

  (1)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2次。

  (2)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中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 或有瓦斯喷出的个别区域(采区或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3次。

  (3)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或者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

  (4)采掘工作面回风系统内的安设绞车地点、机电硐室与采掘工作面检查次数相同。

  (5)未进行作业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其它可能涌出或者积聚甲烷、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每班至少检查1次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

  2.中央变电所、充电硐室、采区变电所、绞车房、炸药库等地点每班至少检查1次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采区、一翼、水平、矿井的总回风流,每天至少检查1次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

  3.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每天至少检查1次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封闭墙外、挡风墙外每周至少检查1次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若有异常情况,随时检查;其中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矿井,活动的火区每班至少检查1次甲烷、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

  4.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作业时,应随时检查作业点附近20m范围内瓦斯;突出矿井在电焊作业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一切作业。

  5.被贯通巷道地点及回风流每次爆破前至少检查1次瓦斯。

  6.处于回风流中停止运转的电器设备及开关在每次启动前,应对其附近瓦斯进行检查。

  7.爆破地点20m范围内,在每次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都必须进行1次瓦斯检查;起爆前检查1次起爆地点的甲烷浓度。

  8.运行的井下临时抽采泵站、瓦斯排放巷道内的瓦斯每班至少检查3次。

  9.矿井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设置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的其他地点,检查次数由矿技术负责人审定。

  (六)瓦斯检查工不得空班、漏检、假检,调度室实行跟踪调度。凡作业地点的瓦斯检查记录必须由班组长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确认,机电硐室的瓦斯检查记录必须由现场值班员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确认。瓦斯检查数据要做到井下记录牌、瓦斯巡回检查图表和通风调度信息管理系统或瓦斯台账“三对口”。

  (七)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光学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仪器必须完好,精度符合要求,同时备有长度大于1.5m的胶管(或瓦斯检查测杆)、温度计等仪器仪表。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有自然发火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一氧化碳便携仪,每班至少检查3次一氧化碳浓度。

  (八)瓦斯检查工必须具有一定的煤矿实践经验,掌握一定的通风、瓦斯知识和技能,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在岗的瓦斯检查工要进行定期培训,每次培训后均要考核、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九)瓦斯检查工升井后将填写完整并签字齐全的《瓦检工巡回图表班志》、《瓦检工巡回检查图表》交通风值班人员审核整理存档,存档时间不小于2年。

  (十)当班瓦斯检查工对巡回检查路线中的通风设施、通风监控设备、防尘设施、防灭火等方面的隐患也必须进行检查。瓦斯检查工发现隐患,及时汇报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或减少损失,有突出贡献的,煤矿按照《安全奖惩制度》给予奖励。

  (十一)瓦斯检查工必须按照《瓦斯检查工交接班制度》进行交接班。

  (十二)矿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安检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排水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十三)煤矿矿长或安全副矿长、技术负责人要不定期监督瓦斯检查工上岗或交接班情况,作业点职工要全方位监督瓦斯检查工上岗或交接班情况,杜绝空班漏检和不按规定交接班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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