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强煤矿综合防尘管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预防煤尘爆炸,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86号令)第七条“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煤矿必须按粉尘防治规范要求,配备测尘设备和专职测尘人员,进行粉尘测定工作,采样点布置符合规程要求,使用的粉尘检测仪器仪表,必须具有有效的计量检验合格证。
(三)测尘人员负责煤矿粉尘浓度的测定,及时填写数据,按要求取得粉尘分散度及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数据。
(四)测尘人员负责防尘报表填写上报,做到报表及时、准确、真实、可靠,将各类报表装订成册,记录存档。
(五)井下作业场所的总粉尘,每月测定2次,呼吸性粉尘每月测定1次,粉尘分散度及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
(六)及时分析粉尘浓度变化的原因,如果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应及时采取有效降尘措施。
(七)测尘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做到操作熟练、记录详细,数据准确。
(八)测尘人员在测尘的同时应检查井下综合防尘设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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