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强矸石山防火管理,预防矸石山自然发火,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246条“煤矿的所有地面建(构)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厂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矸石山距离进风井口不得小于80m,不得将矸石山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表土层10m以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漏风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内。
(三)对矸石山堆积的矸石,要作封存处理,尽量减少外露,避免火灾发生。
(四)严禁向矸石山倾倒温度大于70℃的物料和易燃物,如坑木、锯末、生活垃圾等。采掘矸石与洗选矸石应分别堆放。
(五)矸石山有自燃倾向或已发生过自燃的,必须制定具有操作性的管理制度、危害预警措施、应急预案等。
(六)矸石山自燃倾向性高的煤矿要建立自燃预警管理制度,建立相应技术管理资料库。
(七)自燃严重的矸石山,暴雨天气必须设置安全警戒区,禁止人员和车辆接近。
(八)设置专人负责对矸石山进行管理和巡查,一旦发现火情必须立即报告调度室,调度室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汇报煤矿分管领导,制定灭火方案,组织灭火。
(九)矸石山自燃严禁用水直接灭火。不宜采用大规模开挖方式灭火,如决定采用该方式灭火,要采取措施释放积存在矸石山内部的可燃气体,防止阴燃区暴露后转成明火,点燃积存内部的可燃气团。
(十)完成灭火后的矸石山必须组织进行验收,对灭火后的矸石山采取安全措施和生态恢复措施,防止自燃再次发生。
(十一)对矸石山要定期组织有关人员集中检查,形成检查记录,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