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的普及,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八条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宣传方式及内容
充分利用宣传栏、黑板报、广播、电视等宣传手段,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等知识,增强劳动者防范职业病危害的能力。
(三)培训内容
2.职业健康基本知识;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健康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健康防护用品;
(四)培训对象与方式
1.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
(1)煤矿主要负责人和职业病危害防治专(兼)职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健康培训教育,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和管理能力。
(2)煤矿主要负责人、职业病危害防治专(兼)职管理人员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的培训,应当由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进行。
2.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病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经验;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煤矿应当配备专(兼)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装备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监测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培训内容,除以上管理人员培训内容外,还要进行监测仪器设备的构造原理、使用保养、分析计算等内容的培训。
4.煤矿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督
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岗前和在岗职业健康培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
(2)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治基本知识;
(3)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权利和义务;
(4)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
5.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使用。
6.煤矿内转岗、新上岗及特种作业人员 ,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7.职业健康科将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记入劳动者个人健康监护档案,长期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