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做好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八条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1.组织领导: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的指导下,由职业健康科负责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的日常工作。
2.健康监护的对象
(1)从事粉尘、噪声作业的劳动者 ( 包括采煤、掘进及辅助岗位的井下及地面接尘人员 );
(2)从事粉尘、噪声岗位的劳动者 ( 包括新录用人员和转岗人员 ) 必须参加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3)脱离粉尘、噪声作业劳动者;
(4)尘肺病患者及观察对象;
(5)粉尘、噪声作业的退休人员 ( 定期或不定期随访 );
3.接触粉尘、噪声的劳动者、尘肺病人及观察对象的监护以及有毒有害场所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应委托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4.健康监护周期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进行。
5.各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 认真组织,精心安排,确保健康监护率达到100%。
6.根据职业卫生医疗机构反馈的健康检查结果,及时通知劳动者到职业健康科签字确认,有职业损害者要进一步复查确认,直至确诊或排除。
(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1)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
(2)劳动者个人基本情况;
(3)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4)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5)职业病诊疗等资料。
2. 借阅
(1)劳动者有权查阅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但应对所查内容、利用目的作详细登记;
(2)档案原始材料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3)借阅档案材料必须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一般情况下,外借期限不超过一周;
(4)对借阅的档案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得在档案资料上标记、涂改或撕页、拆卷等。归还时档案人员要进行检查,保证档案完整无损;
(5)劳动者离开煤矿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3. 保管
(1)档案室切实做好七防,即防潮、防虫、防火、防盗、防尘、防鼠、防晒;
(2)档案室严禁吸烟及存放易爆、易燃等容易导致火灾的危险品;
(3)档案室要保持清洁卫生,档案资料摆放整齐,便于资料的管理和使用;
(4)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业务,准确、及时地为使用者提供服务;
(5)对所保管的档案资料,要经常查看,发现破损和字迹不清的,要及时进行修补、复制,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6)严禁无关人员随意翻阅、借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