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工作,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八条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职业健康科负责组织煤矿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存。
(三)煤矿收到职业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发现有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煤矿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
(五)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煤矿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所在煤矿承担。
(七)煤矿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八)煤矿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