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八条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煤矿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
(三)煤矿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场所(井下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密闭等)设置事故报警装置、紧急避险系统、警示标识和应急逃生的避灾线路。
(四)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现场人员在第一时间内要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按程序迅速向分管领导和矿长汇报。
(五)发生事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承担所需费用。
(六)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报告。
(七)应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台账,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要存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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