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调度值班人员交接班工作,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调度和地面设施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交班人员应提前做好交班准备,接班人员应尽量提前到达交接班现场做好接班准备,接班人员未能按时到达,交班人员不能离开岗位。交接班必须现场交接,不能以电话交接或其他方式进行。
(三)交接班人员必须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表),工作内容与值班记录必须相符,字迹工整,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
(四)实行现场签字交接,对工作现场和可疑的状况,要进行确认,尽量避免口头交接。
(五)当班出现的问题要当班及时处理,禁止拖拉、推脱。确需移交下一班时,必须详细交待处理情况。
(六)实行接班责任制。对交接过程中的可疑状况,交班人员处理不及时或故意隐瞒故障情况的,接班人员有权拒绝接班,由交班人处理完后再进行交接。
(七)交接班应做到:
1.将本班安全生产情况交代清楚;
2.将存在的问题交代清楚;
3.将其他应该说明的事项交代清楚;
4.填写交接班记录;
5.交接班实行“三不交”(生产设备运行情况交代不清不交;当班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设备故障未排除不交;记录不完整、填写不清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