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事故责任划分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张宏伟,事故发生时为新建煤矿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蓄意瞒报事故,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瞒报事故的发生应负直接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处2019年收入30%(4.5万元)的罚款。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处2019年收入70%(10.5万元)的罚款。
2.张健,中共党员,西安华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新建煤矿项目部负责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蓄意瞒报事故,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瞒报事故的发生应负直接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处2019年收入30%(3万元)的罚款。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处2019年收入70%(7万元)的罚款。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建议由其所在党组织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黄斯保,矿长,中共党员,新建煤矿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未按规定报告事故,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瞒报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处2019年收入30%(4.11819万元)的罚款。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处2019年收入70%(9.60911万元)的罚款。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建议由其所在党组织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唐新维,新建煤矿股东,事故发生时为煤矿办公室主任,实际代表矿方监督项目部生产管理工作。参与瞒报事故,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瞒报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处2019年收入80%(9.6万元)的罚款。
5.孙兴高,事故发生时为新建煤矿宣传科长,实际代表矿方监督项目部生产管理工作。否认知情情况、不如实回答询问,阻碍事故调查工作,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瞒报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建议由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处2019年收入90%(10.8万元)的罚款。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的建议
1.鉴于新建煤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其给予20万元的罚款。
2.鉴于新建煤矿瞒报事故情形,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给予其150万元的罚款;鉴于新建煤矿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情形,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给予其100万元的罚款。
3.对于新建煤矿存在的无证非法组织生产,隐瞒井下实际工作面;通风系统不完善、巷道布置不合理、通风设施不健全,风流短路;假图纸、假密闭、假资料;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多次违规启封火区;涉嫌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建议由巩留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九、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在手续不齐全,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下,严禁组织采掘作业。
(二)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设备及工艺。
(三)按照相关规定录用胜任工作岗位的人员。
(四)配齐配全满足安全监管工作需要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