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22〕2号)要求,现就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深入排查矿山重大安全风险隐患,进一步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和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任,进一步压紧压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推进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安排
自即日起至党的二十大结束,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坚持立查立改、持续整改,全面提升全国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一)立即开展全面自查。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矿山企业要聚焦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十五条措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矿安﹝2022﹞70号),对照本通知要求和企业主要检查内容(附件1、2),立即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要坚持标本兼治、长短结合、立查立改,先急后缓原则,建立矿山重大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对于重大突出问题要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集中攻坚。
(二)加强督导检查。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市、县级政府及其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的督导检查,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等方式推动各地区及其有关部门扎实开展大检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持续对各地区开展明查暗访,发现开展大检查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要“推倒重来”,并约谈、曝光,向地方政府提出监察意见。
(三)开展“回头看”检查。在党的二十大召开前后的关键时期,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矿山企业要开展“回头看”,确保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清除。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对重点地区实行派驻检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采取抽查检查、综合督查等方式对重点地区开展督导检查,推动巩固提升大检查成效。
三、检查内容
(一)地方党委和政府矿山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地方党委和政府是否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十五条措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及时研究矿山安全重大突出问题。是否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政策、资金、队伍建设和执法装备等保障措施;是否将矿山安全纳入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严格落实市、县级政府领导联系包保煤矿、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制度,明确包保责任人员及工作职责等。是否按照“三个必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相关部门行业管理责任。
(二)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任落实情况。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是否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气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是否把各类矿山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明确每处矿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和风险等级,确定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直接监管的矿山名单,明确每处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并在矿山井口公告、向社会公告。是否对高风险矿、停产停建整改矿、长期停产停建矿、整合技改矿、待关闭矿、已关闭退出矿等按要求明确驻矿盯守或安全巡查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是否将辖区所有产煤市、县和每处煤矿、尾矿库“头顶库”纳入联系督导范围,落实责任到人,推动责任人员认真开展安全风险研判,及时掌握实际情况,督促企业落实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三)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追究情况。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较大及以上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在追究直接责任的同时是否追究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特别是重特大矿山事故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对非法矿山、违法盗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甚至放任不管的,是否追究县、乡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是否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落实情况。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等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严格制定并落实重大风险隐患防控责任,落实瓦斯超限、出现煤与瓦斯突出、透水、冲击地压灾害征兆和极端天气停产撤人措施。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素质是否满足实际需要,全员岗位责任、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严格执行。是否存在“草台班子”、“挂名矿长”、主要负责人不到岗履职、不带班下井、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等问题。
(五)项目审批情况。是否严格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存在下放或委托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以集中审批为名降低安全门槛等问题,是否有效加强和规范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是否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抽查检查。
(六)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情况。各矿山企业是否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按照规定真实准确研判安全风险并公示公告,制定落实防控措施。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排查整治情况。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是否全面精准对辖区矿山安全生产风险进行分析研判、发布预警信息、督促指导企业采取防控措施。监管监察执法检查前是否对检查对象开展风险研判,确保每次检查真正抓住重点。是否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按规定挂牌督办、现场核查,确保整改销号。
(七)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情况。各矿山企业是否按要求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制定并落实治理措施。煤矿是否按要求进行瓦斯、水害、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煤尘爆炸危险性等灾害等级确定,并优先超前采取区域措施治理灾害。非煤矿山是否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治水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严格落实水、火、地压等灾害风险防范措施。
(八)煤矿采掘接续情况。矿井采掘接续是否紧张,能否满足灾害治理时间、空间、效果需要;是否存在《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界定的9种采掘接续紧张情形,以及违反规定交叉作业、管理秩序混乱、多头面抢进尺赶进度等现象。对“三量”不达标的煤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否派人驻矿盯守,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停产限产措施。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企业是否对采掘接续紧张煤矿下达超能力生产指标或者任务。
(九)尾矿库综合治理情况。是否制定完善省级层面尾矿库闭库销号办法,深入开展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严格控制尾矿库总量。是否推动编制并严格落实尾矿库“一库一策”安全风险管控方案,尾矿库“头顶库”和无生产经营主体尾矿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等重点流域区域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是否组织制定并严格落实本地区重点流域区域尾矿库安全风险隐患治理方案。是否推动尾矿库企业建设完善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并按时接入国家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平台。是否有效督促尾矿库企业真正落实“管住水、护住坡、看住井、应得急”要求,制定并严格落实汛期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十)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行为查处情况。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是否开展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回头看”,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无资质承包、挂靠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责任,是否依法清理整顿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采掘施工企业和外包工程项目部。是否对合法承包单位实行统一管理,承包单位是否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是否严格追究资质方的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颁发资质的违法违规线索是否依法移交相关部门。企业是否存在不顾自身力量、安全生产条件盲目承接矿山相关业务的情形,是否对下属企业及分包单位等关联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十一)“打非治违”工作开展情况。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是否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盗采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安委办〔2022〕1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煤矿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矿安〔2021〕124号)和自然资源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61号)等相关要求,开展打击非法盗采煤炭资源、洗洞盗采金矿资源等专项整治行动。煤矿方面,是否严厉打击非法盗采、整合技改和停产停建整顿煤矿偷采、隐蔽工作面冒险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监测监控系统造假等违法行为。非煤矿山方面,是否严厉打击矿山 “一证多采”、非法盗采、以采代建、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尾矿库擅自加高扩容、擅自回采尾矿,独立选厂尾矿库逃避监管等行为。
(十二)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情况。矿山企业是否将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矿山企业地面危险岗位和井下不得使用劳务派遣工。
(十三)解决大班次和超强度开采问题情况。是否对单班入井人员超500人的“大班次煤矿”进行评估,落实“一优三减”措施,减少入井人员,单班入井人数必须符合限员规定。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发现隐瞒下井人数或者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上级公司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生产经营指标、矿山“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是否一律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查处,并对其上级公司相关人员追责问责。
(十四)执法检查宽松软整治情况。监管监察执法检查前是否提前开展风险研判,确保每次执法检查真正抓住重点,防止简单化、“一刀切”等粗放式检查。是否创新监管监察执法方式,推行异地交叉检查,充分利用在线远程巡查、用电监测、“电子封条”等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违法盗采、冒险作业等行为,对关停的矿山停止或限制供电,派人现场盯守或者巡查,有效防止明停暗采。是否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罚,严惩“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行为。是否强化执法全过程监督,压实执法带队负责人责任,倒查执法履职情况,对工作不担当、执法不作为的,严肃问责,有效解决执法不严不深不实等问题。是否转变执法工作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有效解决“花式”检查和违法不纠、有案不立、有案不移、久查不结、过罚不当等问题。是否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问责、曝光、联合惩戒等手段提高执法效果。
(十五)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执法队伍建设情况。矿山安全监管力量和专业监管人员、执法经费、装备等是否满足工作需要。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是否开展培训,持续提升执法人员专业素养。监管监察力量不足的,是否采取聘用技术检查人员、聘任社会监督人员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充执法力量。
(十六)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情况。各矿山企业能否保障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与图像监视等系统的可靠性、真实性。煤矿、尾矿库等监测数据能否与省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联网对接。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各矿山企业是否健全完善“监测预警—接报消警—核查反馈”闭环管理机制,及时处置风险监测预警信息。
(十七)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查处奖励情况。是否在矿山入井井口或者工业广场醒目位置悬挂张贴举报奖励公告牌。是否用好“吹哨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及时处理矿山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隐患等举报,依法保护举报人,落实奖励资金并兑现举报奖励。
(十八)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行为查处情况。各矿山企业、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是否依法依规报告事故,是否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九)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各有关部门、各矿山企业能否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保供、安全与防疫的关系,各有关部门是否加强服务指导,加快保供煤矿产能核增,协调推动先进产能有序释放。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牵头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完善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落实落细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各地区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力亲为,靠前组织协调,全面推进大检查工作。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牵头组织好本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对直接负责监管的矿山企业实现全覆盖检查,并对矿山企业自查自改报告进行审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要充分发挥国家监察作用,精准研判重大安全风险,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坚持“督政”和“督企”并重,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深入开展大检查。
(二)坚持严格执法,强化问责问效。大检查要采取随机抽查、突击夜查、明查暗访、交叉检查、回头复查等方式进行。坚持“逢查必考”,检验企业办矿、管矿能力。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当即提出处理意见,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处罚。着力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到岗不履职等突出问题,紧盯矿山企业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聚焦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尤其是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的法定职责,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责任倒查。发生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综合用好约谈、曝光、“黑名单”、联合惩戒、行刑衔接等手段,严厉惩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切实通过开展大检查,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隐患,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执行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
(三)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矿山企业要突出重点地区和重点矿山,特别是尾矿库“头顶库”以及单班下井在500人以上、煤与瓦斯突出、水害严重、冲击地压等高风险煤矿开展检查;各矿山要突出易引发重大事故的环节进行全面检查。要将大检查工作与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煤矿安全治本攻坚、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落实、煤矿采掘接续专项监察,非煤矿山重点地区攻坚克难、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采掘施工企业专项整治、“锰三角”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专项检查、汛期专项检查等各类专项工作有机结合,全面部署、协同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四)强化源头治理,实现“两个根本”。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矿山企业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深化源头治理。对排查发现的影响矿山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和根源性问题要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制定具体整改措施,明确整改销号时限。要深刻汲取各类事故教训,以案为鉴、举一反三,深入分析本地区、本企业存在的突出矛盾、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狠抓排查和整治。对本企业和本部门自身难以解决的区域性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报告,推动纳入地方政府层面“两个清单”集中攻坚。
(五)加强宣传引导,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矿山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形成声势,营造氛围。注重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要鼓励群众通过“12350”等举报电话举报矿山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按规定兑现举报奖励。
(六)加强信息报送,及时反映情况。请各省级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牵头部门于2022年4月30日前,将大检查方案及联络员名单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于每月5日前报送大检查工作进展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发现的突出问题等。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于每月5日前分别报送《执法和行政处罚情况表》(附件3)、《追责问责情况统计表》(附件4)、《重大隐患清单》(附件5)。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要将煤矿监察执法情况及时纳入监察执法系统,并于每月5日前报送《省级局非煤矿山监察政府情况统计表》(附件6)和《省级局抽查检查非煤矿山情况统计表》(附件7)。
联系人及电话:蔡稳成,010-64463056;李春民,010-64463170。电子邮箱:jcyc4007@163.com。
附件:1.煤矿企业主要检查内容
2.非煤矿山企业主要检查内容
3.执法和行政处罚情况表
4.追责问责情况统计表
5.重大隐患清单
6.省级局非煤矿山监察政府情况统计表
7.省级局抽查检查非煤矿山情况统计表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2年4月14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22〕2号)要求,现就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深入排查矿山重大安全风险隐患,进一步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和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任,进一步压紧压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推进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安排
自即日起至党的二十大结束,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坚持立查立改、持续整改,全面提升全国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一)立即开展全面自查。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矿山企业要聚焦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十五条措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矿安﹝2022﹞70号),对照本通知要求和企业主要检查内容(附件1、2),立即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要坚持标本兼治、长短结合、立查立改,先急后缓原则,建立矿山重大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对于重大突出问题要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集中攻坚。
(二)加强督导检查。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市、县级政府及其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的督导检查,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等方式推动各地区及其有关部门扎实开展大检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持续对各地区开展明查暗访,发现开展大检查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要“推倒重来”,并约谈、曝光,向地方政府提出监察意见。
(三)开展“回头看”检查。在党的二十大召开前后的关键时期,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矿山企业要开展“回头看”,确保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清除。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对重点地区实行派驻检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采取抽查检查、综合督查等方式对重点地区开展督导检查,推动巩固提升大检查成效。
三、检查内容
(一)地方党委和政府矿山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地方党委和政府是否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十五条措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及时研究矿山安全重大突出问题。是否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政策、资金、队伍建设和执法装备等保障措施;是否将矿山安全纳入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严格落实市、县级政府领导联系包保煤矿、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制度,明确包保责任人员及工作职责等。是否按照“三个必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相关部门行业管理责任。
(二)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任落实情况。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是否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气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是否把各类矿山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明确每处矿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和风险等级,确定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直接监管的矿山名单,明确每处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并在矿山井口公告、向社会公告。是否对高风险矿、停产停建整改矿、长期停产停建矿、整合技改矿、待关闭矿、已关闭退出矿等按要求明确驻矿盯守或安全巡查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是否将辖区所有产煤市、县和每处煤矿、尾矿库“头顶库”纳入联系督导范围,落实责任到人,推动责任人员认真开展安全风险研判,及时掌握实际情况,督促企业落实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三)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追究情况。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较大及以上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在追究直接责任的同时是否追究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特别是重特大矿山事故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对非法矿山、违法盗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甚至放任不管的,是否追究县、乡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是否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落实情况。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等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严格制定并落实重大风险隐患防控责任,落实瓦斯超限、出现煤与瓦斯突出、透水、冲击地压灾害征兆和极端天气停产撤人措施。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素质是否满足实际需要,全员岗位责任、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严格执行。是否存在“草台班子”、“挂名矿长”、主要负责人不到岗履职、不带班下井、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等问题。
(五)项目审批情况。是否严格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存在下放或委托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以集中审批为名降低安全门槛等问题,是否有效加强和规范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是否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抽查检查。
(六)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情况。各矿山企业是否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按照规定真实准确研判安全风险并公示公告,制定落实防控措施。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排查整治情况。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是否全面精准对辖区矿山安全生产风险进行分析研判、发布预警信息、督促指导企业采取防控措施。监管监察执法检查前是否对检查对象开展风险研判,确保每次检查真正抓住重点。是否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按规定挂牌督办、现场核查,确保整改销号。
(七)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情况。各矿山企业是否按要求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制定并落实治理措施。煤矿是否按要求进行瓦斯、水害、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煤尘爆炸危险性等灾害等级确定,并优先超前采取区域措施治理灾害。非煤矿山是否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治水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严格落实水、火、地压等灾害风险防范措施。
(八)煤矿采掘接续情况。矿井采掘接续是否紧张,能否满足灾害治理时间、空间、效果需要;是否存在《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界定的9种采掘接续紧张情形,以及违反规定交叉作业、管理秩序混乱、多头面抢进尺赶进度等现象。对“三量”不达标的煤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否派人驻矿盯守,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停产限产措施。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企业是否对采掘接续紧张煤矿下达超能力生产指标或者任务。
(九)尾矿库综合治理情况。是否制定完善省级层面尾矿库闭库销号办法,深入开展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严格控制尾矿库总量。是否推动编制并严格落实尾矿库“一库一策”安全风险管控方案,尾矿库“头顶库”和无生产经营主体尾矿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等重点流域区域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是否组织制定并严格落实本地区重点流域区域尾矿库安全风险隐患治理方案。是否推动尾矿库企业建设完善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并按时接入国家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平台。是否有效督促尾矿库企业真正落实“管住水、护住坡、看住井、应得急”要求,制定并严格落实汛期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十)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行为查处情况。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是否开展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回头看”,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无资质承包、挂靠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责任,是否依法清理整顿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采掘施工企业和外包工程项目部。是否对合法承包单位实行统一管理,承包单位是否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是否严格追究资质方的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颁发资质的违法违规线索是否依法移交相关部门。企业是否存在不顾自身力量、安全生产条件盲目承接矿山相关业务的情形,是否对下属企业及分包单位等关联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十一)“打非治违”工作开展情况。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是否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盗采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安委办〔2022〕1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煤矿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矿安〔2021〕124号)和自然资源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61号)等相关要求,开展打击非法盗采煤炭资源、洗洞盗采金矿资源等专项整治行动。煤矿方面,是否严厉打击非法盗采、整合技改和停产停建整顿煤矿偷采、隐蔽工作面冒险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监测监控系统造假等违法行为。非煤矿山方面,是否严厉打击矿山 “一证多采”、非法盗采、以采代建、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尾矿库擅自加高扩容、擅自回采尾矿,独立选厂尾矿库逃避监管等行为。
(十二)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情况。矿山企业是否将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矿山企业地面危险岗位和井下不得使用劳务派遣工。
(十三)解决大班次和超强度开采问题情况。是否对单班入井人员超500人的“大班次煤矿”进行评估,落实“一优三减”措施,减少入井人员,单班入井人数必须符合限员规定。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发现隐瞒下井人数或者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上级公司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生产经营指标、矿山“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是否一律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查处,并对其上级公司相关人员追责问责。
(十四)执法检查宽松软整治情况。监管监察执法检查前是否提前开展风险研判,确保每次执法检查真正抓住重点,防止简单化、“一刀切”等粗放式检查。是否创新监管监察执法方式,推行异地交叉检查,充分利用在线远程巡查、用电监测、“电子封条”等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违法盗采、冒险作业等行为,对关停的矿山停止或限制供电,派人现场盯守或者巡查,有效防止明停暗采。是否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罚,严惩“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行为。是否强化执法全过程监督,压实执法带队负责人责任,倒查执法履职情况,对工作不担当、执法不作为的,严肃问责,有效解决执法不严不深不实等问题。是否转变执法工作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有效解决“花式”检查和违法不纠、有案不立、有案不移、久查不结、过罚不当等问题。是否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问责、曝光、联合惩戒等手段提高执法效果。
(十五)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执法队伍建设情况。矿山安全监管力量和专业监管人员、执法经费、装备等是否满足工作需要。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是否开展培训,持续提升执法人员专业素养。监管监察力量不足的,是否采取聘用技术检查人员、聘任社会监督人员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充执法力量。
(十六)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情况。各矿山企业能否保障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与图像监视等系统的可靠性、真实性。煤矿、尾矿库等监测数据能否与省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联网对接。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各矿山企业是否健全完善“监测预警—接报消警—核查反馈”闭环管理机制,及时处置风险监测预警信息。
(十七)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查处奖励情况。是否在矿山入井井口或者工业广场醒目位置悬挂张贴举报奖励公告牌。是否用好“吹哨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及时处理矿山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隐患等举报,依法保护举报人,落实奖励资金并兑现举报奖励。
(十八)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行为查处情况。各矿山企业、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是否依法依规报告事故,是否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九)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各有关部门、各矿山企业能否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保供、安全与防疫的关系,各有关部门是否加强服务指导,加快保供煤矿产能核增,协调推动先进产能有序释放。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牵头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完善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落实落细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各地区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力亲为,靠前组织协调,全面推进大检查工作。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牵头组织好本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对直接负责监管的矿山企业实现全覆盖检查,并对矿山企业自查自改报告进行审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要充分发挥国家监察作用,精准研判重大安全风险,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坚持“督政”和“督企”并重,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深入开展大检查。
(二)坚持严格执法,强化问责问效。大检查要采取随机抽查、突击夜查、明查暗访、交叉检查、回头复查等方式进行。坚持“逢查必考”,检验企业办矿、管矿能力。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当即提出处理意见,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处罚。着力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到岗不履职等突出问题,紧盯矿山企业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聚焦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尤其是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的法定职责,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责任倒查。发生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综合用好约谈、曝光、“黑名单”、联合惩戒、行刑衔接等手段,严厉惩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切实通过开展大检查,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隐患,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执行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
(三)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矿山企业要突出重点地区和重点矿山,特别是尾矿库“头顶库”以及单班下井在500人以上、煤与瓦斯突出、水害严重、冲击地压等高风险煤矿开展检查;各矿山要突出易引发重大事故的环节进行全面检查。要将大检查工作与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煤矿安全治本攻坚、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落实、煤矿采掘接续专项监察,非煤矿山重点地区攻坚克难、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采掘施工企业专项整治、“锰三角”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专项检查、汛期专项检查等各类专项工作有机结合,全面部署、协同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四)强化源头治理,实现“两个根本”。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矿山企业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深化源头治理。对排查发现的影响矿山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和根源性问题要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制定具体整改措施,明确整改销号时限。要深刻汲取各类事故教训,以案为鉴、举一反三,深入分析本地区、本企业存在的突出矛盾、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狠抓排查和整治。对本企业和本部门自身难以解决的区域性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报告,推动纳入地方政府层面“两个清单”集中攻坚。
(五)加强宣传引导,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矿山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形成声势,营造氛围。注重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要鼓励群众通过“12350”等举报电话举报矿山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按规定兑现举报奖励。
(六)加强信息报送,及时反映情况。请各省级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牵头部门于2022年4月30日前,将大检查方案及联络员名单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于每月5日前报送大检查工作进展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发现的突出问题等。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于每月5日前分别报送《执法和行政处罚情况表》(附件3)、《追责问责情况统计表》(附件4)、《重大隐患清单》(附件5)。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要将煤矿监察执法情况及时纳入监察执法系统,并于每月5日前报送《省级局非煤矿山监察政府情况统计表》(附件6)和《省级局抽查检查非煤矿山情况统计表》(附件7)。
联系人及电话:蔡稳成,010-64463056;李春民,010-64463170。电子邮箱:jcyc4007@163.com。
附件:1.煤矿企业主要检查内容
2.非煤矿山企业主要检查内容
3.执法和行政处罚情况表
4.追责问责情况统计表
5.重大隐患清单
6.省级局非煤矿山监察政府情况统计表
7.省级局抽查检查非煤矿山情况统计表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