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 )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属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还应当在( )内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A:半小时,1小时B:1小时,2小时C:2小时,3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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