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不予查封、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不予吊销营业执照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B.国家应急管理部门
C.人民检察院
D.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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