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B.一般交通安全事故
C.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D.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E.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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