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煤矿安全生产网!

关闭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一经负责颁发()部门发现,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2-06-01 14:23 来源:煤矿安全网 煤矿 部门 煤炭 设备 刑事责任 2日内 地方人民政府
题目信息:

  关闭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一经负责颁发()部门发现,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A.采矿许可证

  B.安全生产许可证

  C.营业执照

  D.矿长资格证

  E.矿长安全资格证

答案

煤矿安全网(http://www.mkaq.org)

备案号:苏ICP备12034812号-2

公安备案号:32031102000832

Powered By 煤矿安全生产网 徐州铸安矿山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使用手机软件扫描微信二维码

关注我们可获取更多热点资讯

感谢网狐天下友情技术支持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