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的罚款。A.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B.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C.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D.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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