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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2-06-09 15:32 来源:煤矿安全网 山东省 条例 规定 单位 负责人 总监 管理人员 人员 责任
题目信息: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的罚款。
A.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B.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C.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D.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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