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安全技术审批责任,明确审批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保证安全技术审批依据充分、正确,内容全面、具体,安全措施可靠,有效指导生产施工作业和操作,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1、参加安全技术审批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知识能力和资质。
2、全矿的安全技术工作由矿总工程师全面负责;专业副总工程师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实施负责;各专业科室负责协助矿总工程师和专业副总工程师搞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各单位技术员对本单位生产过程的安全技术全面负责;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技术工作实施负责。安全科负责安全技术落实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3、安全技术的应用必须经过优化设计、方案论证或制定相应的实施措施,形成安全技术文件,经过审批后方能采用实施。
4、安全技术由相关的业务主管部门、安全科、分管专业的副总工程师审批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对于一般的安全技术可由分管专业的副总工程师批准。
5、安全技术审批后的实施由分管专业的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安全科负责监督把关。对安全技术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不断改进完善。
二、部门分工:
1、生产技术科负责对工程设计、采场接续、施工工艺及流程、支护方案、采掘工程质量要求等采煤、掘进专业安全技术的审批。
2、机电运输科负责对设备配置和电缆(管路)选型及质量、用电量负荷计算、设备安装布置、设备(工具)使用、维护(修)保养和安全保(防)护、提升运输系统等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的审批。
3、通风科负责对通风方案、风量计算、通风设备选择、通风系统、有害气体监测(控)、粉尘和瓦斯防治、防灭火、避灾、火工品管理和使用等通防专业安全技术的审批。
4、地测科、防治水科负责对地质资料、水文资料、排水系统及水患防治、测量计算及测绘资料、贯通(相近)等地测防治水专业安全技术的审批。
5、调度室、监控室负责对应急救援、监测监控、通信联络、人员定位、语音广播等安全技术的审批。
6、安全科负责对各项安全技术是否合法合规进行审批,配备安全副总工程师的由其审批签字。
三、审批内容
2、安全技术长远发展规划;
3、服务于矿井和采区的安全设施设计;
4、“四新”(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技术中涉及安全技术的研究及推广应用;
5、施工工程所采用的安全技术;
6、生产条件变化等原因需要改变的安全技术;
8、采煤、掘进、运输、机电、通防、防治水、地面“三防”、建筑、危险物品及压力容器管理等专业的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
四、审批程序
1、需要审批的安全技术文件由编制人员报送到分管专业的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向分管的副总工程师和总工程师汇报,由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召集安全科、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和报批单位的主管技术员审批,分管专业的业务部门负责记录审批人员的意见,整理后由审批人员和批准人签字。最后由业务负责部门转发报批单位执行。
2、有关单位报批的安全专篇、设计、论证报告、规程措施、制度、标准规范等安全技术文件,按规定提供完整、有效的文字材料、资料和图纸。必须由编制人和技术负责人以及单位负责人或专业小组负责人签字。
3、安全技术的审批采用分头预审、分口把关、队组会审制,形成最终审批意见并进行签字确认。
4、须经上级公司或部门批准的技术文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安装撤除规程措施及一般技术文件,实行队组会审签字。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补充技术文件实行传签,补充性技术文件必须经过原审批单位和部门审批,不得漏批,否则补充性技术文件无效。
5、安全技术审批实行签字认可,连同审批意见和报批资料形成完整的技术资料,由报批单位和分管业务部门分别建档留存。
五、审批要求
1、编制、审批人员职责要求:
(1)安全技术方案、设计、制度等的编制和审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有关政策。
(2)安全技术文件编制要做到语言简明、准确、规范,附图内容和标注齐全、比例恰当、准确清晰,并采用规范图例。
(3)安全技术文件审批必须遵循先进、科学、合理、合法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4)参加安全技术文件编制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知识能力和资质,必须是各单位(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2、报批的安全技术文件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文本格式符合集团公司和矿要求。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安全技术文件必须整改合格后才能审批。
3、审批后的安全技术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真按审批要求补充内容,并抓好该项安全技术工作的组织落实。未经审批或审批没有通过的安全技术文件不得实施。
4、采用的安全技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企业标准,并且适合我矿的安全生产条件,能够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不会对安全生产带来负面影响。
5、“四新”安全技术的研究及推广应用,应首先对其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通过,审批后要制定实施的安全技术措施,经过审批后才能到现场试验,最后通过验收才能推广应用。这三个关键步骤缺一不可。“四新”安全技术中采用矿用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煤安标志的管理要求。安全部门必须对“四新”安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全过程监督控制。
6、矿井采区、综采工作面及安全设施设计中应该优先采用已经在我矿使用成熟的安全技术。如果确实需要采用“四新”技术,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进行论证,论证被审批通过后,方可在设计中选用。
7、在施工过程中因生产条件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安全技术的,必须及时补充或重新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六、审批时限
1、安全专篇、采区设计从报送之日起到审批完成,不得超过10天。
2、综采工作面和安全设施设计、论证报告以及标准规范不得超过7天。
3、规程措施不得超过3天。
4、应急的设计、方案和规程措施及时审批。
七、审批权限
1、下列情况之一,由上级公司审定后,按程序报省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
(1)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时,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按建(构)筑物、铁路、水体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
(2)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总结报告(上报时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3)矿井地质条件分类报告;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矿井技术改造、扩建、水平延深补充勘探地质报告;闭坑地质报告。
2、下列技术文件,报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1)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总结报告。
(2)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3)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
3、下列技术文件,报上级公司审批。
(1)矿井风量计算办法。
(2)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核定报告。
(3)矿井初步设计和矿井安全专篇(矿井安全专篇经集团公司审查后,按程序报上级安全监察部门审批)。
(5)技术操作规程。
4、下列情况之一,报上级公司审批。
(1)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2个以上安全出口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2)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回风巷道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规程》规定时,采用专用排瓦斯巷,所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
(3)水淹区积水无法排除,在积水面以下的采掘设计。
(4)“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
(5)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的开采安全措施或防水措施。
5、下列情况之一,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上级公司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1)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所制定的安全措施。
(3)采区设计方案。
(4)综采工作面的方案设计。
(10)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所编制的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
(11)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所制定安全措施。
(12)矿井反风演习计划。
(13)采煤工作面不采取煤层注水措施的报告。
(14)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瓦斯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切断采掘工作面的安全出口时,所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
(15)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设计或改造方案。
(16)煤矿应查明矿区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在编制中长期生产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应编制相应的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
(17)采区首采工作面、“三下”开采工作面、受水威胁的回采工作面、有冲击地压灾害倾向回采工作面采掘地质说明书;采区地质说明书;矿井补充勘查设计及勘查成果报告。
(18)矿井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相差特大的矿井,对排水能力、水仓容量应编制专门设计。
(19)在有水或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设计。
(20)水淹区域下废弃的防水煤柱开采安全措施。
(21)采区水文地质探查(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实验)设计。
(22)重大探放水设计(临矿老空积水区、强导水断层破碎带、岩溶陷落柱、强富水强承压含水层)、注浆堵水设计、疏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
(23)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富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陷落柱时,经探查后依据其准确位置确定的防水煤柱尺寸。
(24)销毁爆炸材料,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25)新安装的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必须经公司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6)涉及重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项目试验及推广的综采(放)工作面开采专项设计及有关安全措施。
(27)矿井生产系统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改造方案。
(28)矿井供水系统、注浆系统、束管监测系统设计或改造方案。
(29)井筒治理方案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
(30)矿井摩擦轮式提升钢丝绳继续使用报告。
(31)矿井停产检修计划。
(32)矿井第一次施工或工艺有较大变化的重大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组织措施及安全技术措施。
(33)如果必须在井下采区内部、矿井主要回风井巷和通风机房20米范围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所制定的安全措施。
(34)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的请示报告及设计。
5、下列情况之一,由矿有关单位(部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审批。
(1)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设计和作业规程,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2)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防火管理,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3)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4)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5)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6)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7)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要制定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8)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9)采煤工作面采用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10)开采近距离煤层,上一煤层采用刀柱法、条带法或带状充填法控制顶板,下一煤层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制定控制顶板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并上报公司备案。
(11)综采工作面设计,报矿总工程师审批,上报公司备案。
(12)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运送、安装和拆除液压支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工作面倾角大于15度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底箱等大型部件时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工作面爆破时,必须有保护支架和其它设备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13)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14)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时,必须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对防火、防尘、防瓦斯、放煤步距、放煤顺序、采放平行关系、顶板控制、支架选型、端头支护、切眼扩面、支架安装、初次放顶、工作面收尾及支架回撤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18)维修倾斜井巷,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19)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20)巷道贯通(包括贯通各类硐室、采空区、各类安全技术边界)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21)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2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可以采用串连通风,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22)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23)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24)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分区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其足够风量时,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25)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26)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方案,必须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27)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后,进行处理。
(28)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29)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面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需报公司审批的除外)。
(30)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31)因一台通风机检修,造成矿井通风无备用通风机的情况下,必须制定专用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32)在井下照相、录像,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长审批。
(33)采取震动爆破措施必须编制专门设计,报矿总工程师审批,报公司备案。
(34)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35)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长审批。
(36)封闭火区灭火时,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37)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38)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时,必须查出其确切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探查前必须编制探查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39)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实验)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40)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三带”发育高度。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41)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前,必须编制探放水和注浆堵水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42)对新掘进巷道内建筑的防水闸门,必须进行注水耐压试验,试压时应有专门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43)探水或接近积水地区掘进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前,必须编制排放水设计,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44)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1)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
2)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3)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4)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6)接近有水的灌浆区时;
7)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区时。
(45)排水过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气体突然涌出的可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46)建井期间的临时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必须制定预防爆炸材料爆炸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47)掘进工作面不能一次起爆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48)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49)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采用可爆破处理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50)立井提升系统每次更换钢丝绳时,必须对连接装置的主要受力部件进行探伤检验,探伤结果经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51)重大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组织措施及技术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52)采区电器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专门制定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53)按《规程》进行的防坠器试验结果,须经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认定。
(54)井筒内联系测量时,必须制定井筒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八、考核规定
1、地测防治水科负责提供编制规程措施所需的地质报告或地质说明书,因提供不及时,编写不认真,影响规程措施编制审批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联责分管科长100元。
2、专业技术人员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前必须对现场进行勘查,因未进行现场勘查,出现规程措施与现场严重不符,缺乏针对性,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3、现场地质条件、开采条件、施工方法和支护方式发生变化、巷道开门口、巷道扩修、回撤等情况,专业技术人员要及时编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凡出现编制不及时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4、专业技术人员在编制规程措施中,没有按照规定要求的内容编制、编制内容出现错误,图文不符的、文字错误的、出现与技术要求不符的,缺乏针对性,每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5、专业技术人员在规程措施上报审批过程中,要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出现越级审批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6、规程措施的审批过程中,对各有关单专业科室、分管副总提出的需要修改的问题,专业技术人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编制完成。没有及时重新编制而影响审批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7、专业技术人员在规程措施的学习贯彻过程中,没有及时对职工进行贯彻、学习、签字、考试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没有及时对考试不及格和没有参加贯彻学习的员工进行补学、补考的,对责任人100元。 若出现传达学习签字表涂改、代签以及考试替考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8、对规程措施复查中要求整改的内容和需要增加的补充条款,专业技术人员没有整改补充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9、各级审批人员,凡因审查不认真、把关不严出现漏洞或错误,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或因推诿扯皮、不负责任,影响生产施工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导致出现重大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从严追究责任。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