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全行为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逐步减少和消灭不安全行为,打造无隐患环境和零事故现场,实现安全生产的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查处不安全行为,要遵从帮教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和就重不就轻的原则。
第三条 本处罚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不安全行为,委托或要求公司实施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D类不安全行为,风险较低,原则上以帮教为主,罚款50—200元;
第五条C类不安全行为,罚款100—300元;
第六条 B类不安全行为,罚款300—500元;
第七条 A类不安全行为,罚款500—2000元。
第八条 对检查发现A、B类的“不安全行为”除进行相应的处罚外,必须停工培训,对不安全行为人及行为进行通报,同时通过系列动作切实抓好安全行为养成。
对于查处A类、B类不安全行为如存在假检、漏检、失职、通人情私了现象,一律调离本岗位,特别严重的人员给予经济和行政双重处理。
第九条 同一班组员工,当月发生三人次 C类不安全行为的,对当班班组长按同类规定处罚;同一队组员工,半年内发生三人次B类不安全行为的,对队组负责人按同类规定处罚;全年内发生三人次 A类不安全行为的,对分管负责人和队组负责人按同类规定处罚。
第十条 对于屡教屡犯,可能造成重特大事故的不安全行为要做到铁的制度、铁的手腕、不留情面,经济处罚不能奏效时必须给予严肃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