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 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般规定
1、带班人员范围:矿长、总工程师、分管副矿长及专业副总工程师。
2、带班次数: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的带班下井次数根据公司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执行。
3、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的安排,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并填写换班申请单由矿长或者安全矿长审批后交安全科存档。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带班。
4、带班人员入井时间:零点班23:30、八点班7:30、四点班15:30,与当班员工一同入井。
5、带班人员在井下进行交接班,并认真填写带班和交接班记录。
6、每月由安全科统计并对上月矿级领导带班下井次数在行人井口进行公示。
二、带班人员职责
1、带班人员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及人员到岗情况、设备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情况等,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两同时、三不放过”,“两同时”既与工人同下同上;“三不放过”即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安全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
3、带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4、重点加大对生产中各重点环节的检查和巡视,必要时,重点工作、关键环节及重大隐患的必须蹲点把关,杜绝现场安全管理的失控,履行安全监察专员职责。
5、认真检查各作业点的工作人员是否按操作过程执行,有无违章作业现象,协调区队之间、各环节的关系,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6、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7、带班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必须及时报告矿调度室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积极组织抢救受伤职工。
8、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将本班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对下一班的建议等,填记在交接班记录簿中,同时在带班记录上如实填写本班的安全生产现场情况。
9、跟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制度,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考核
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和奖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