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领导带班井下交接班制度
为认真落实带班人员管理责任,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保证各项生产活动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 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带班人员在本班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职责,并认真填写《反坡煤矿矿级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
二、带班人员交接班地点无关键环节作业时在副斜井井底车场进行,存在排放瓦斯、巷道贯通、爆破、动火作业、火区封闭和启封、过地质构造、探放水等关键环节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现场交接班;严禁电话或带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导致工作失误或诱发事故。
三、交班人员要认真如实地介绍当班带班区域各工作面(点)的安全状况,设备的运转情况,有无安全隐患,以及下一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时处理意见和其它注意事项,交代完毕后经双方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字后,方可下班。
四、未完成当班任务或发现事故,未处理完毕,不准离开工作地点,等待下一班带班人员到达并完成交接后,才能离开;因特殊原因当班处理不了的,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在交班地点,与下一班交代清楚处理措施、应当注意事项等,并如实填写在交接班记录上。
五、超过交接班时间,如接班人不到交接人不准离开岗位,否则按脱岗、早退(除特殊情况外)如无人接班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坚守岗位直到有人接班为止。
六、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每月由调度室统一发放和管理。
七、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和奖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