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结合《反坡煤矿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规定,搞好领导下井带班记录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领导下井带班记录的项目(内容)包括:下井时间、地点、经过线路、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重大风险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必须由当班带班领导自行填写,严禁他人代为填写,以确保记录的真实性。
三、每天由安全科对领导下井带班记录进行汇总,对存在的隐患未能现场处理的,及时下发《五定表》,按规定进行整改、销号。
四、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每月月底由矿安全科收集后,进行存档。
五、矿监控室负责对人员定位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维护,确保运转,系统主机严禁安装与人员定位系统无关的其它应用程序,确保有足够的存储空间,人员下井记录保存时间至少保证一年以上,严禁人为删除人员出入井信息。
六、安全科将每月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按月装订,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七、历年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的销毁,必须经分管矿领导批准,严格按照批准销毁的时间段进行,上年度的记录和档案一律不得销毁。
八、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和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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