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和奖惩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的要求,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煤矿领导下井带班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由安全科对带班领导及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安排进行考核,报矿长审定后执行。
二、带班领导考核范围:矿长、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专业副总工程师。
三、带班次数考核: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的带班下井次数根据公司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执行。
四、带班领导必须严格执行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安排,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并写有委托书,经矿长或安全矿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不得非领导人员顶替带班,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带班。
五、带班领导出、入井时间,应在当班员工一同入井,一同出井。
六、带班领导在井下进行交接班,并认真填写带班、交接班记录。
七、带班领导下井时,其姓名和工作计划必须在井口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如有违规现象,第一次处罚200元,第二次处罚400元,每次累加处罚200元。
八、责任人擅离职守的,对责任人处罚500元/次,当月无故未完成带班次数的,处罚500元/次;未执行换班手续私自换班的处罚300元/次。
九、当月累计下井带班次数少于规定次数2次(含2次)者,予以通报批评并处罚1000元/次,年度累计下井带班次数少于8次(含8次)者,扣除年终奖金。
十、带班领导与当班员工未同下同上的,按违章论处,并视情节轻重,必要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当班带班领导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未填写带班、交接班记录的,以未按规定带班下井处罚。
十二、重大风险管控措施监督执行不到位、现场排查整改隐患不彻底的处罚300元/次。
十三、带班期间违章指挥的处罚1000元/次;因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追究法律责任。
十四、矿领导带班档案管理未按照《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执行的处罚责任人200-500元/次。
十五、矿领导带班公示未按照《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制度》执行的处罚责任人200-500元/次。
十六、对带班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圆满完成当班安全任务的,给予相应的经济奖励。
十七、把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主要内容,作为评优、晋级、提拔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