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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察专员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2-06-10 10:06 来源:煤矿安全网 专员 制度

  安全监察专员制度

  为切实加强我矿井下生产作业现场管理,压实我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杜绝违法违规操作,根据晋应急发〔2020〕250文件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应急第33号令精神,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监察专员组成

  安全监察专员由矿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总工程师、机电矿长、通风助理和各专业副总组成,下井带班矿领导为当班安全监察专员。

  二、安全监察专员的职责

  1、安全监察专员承担下井带班期间煤矿生产安全首要责任,在下井带班期间,要对煤矿生产作业的关键环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安全审核确认;实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当班安全监察专员要将现场作业情况向下一班监察专员进行交接,并且双方签字确认;安全监察专员严禁空岗、脱岗、离岗。当班无关键环节作业在指定地点交接班。

  2、安全监察专员与矿主要负责人、其他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履行法定职责上互不替代。

  三、安全监察专员工作内容

  安全监察专员对排放瓦斯、巷道贯通、爆破、动火作业、火区封闭和启封、过地质构造、探放水等关键环节实施监督检查。具体工作内容有:

  1、监督检查相关科室、区队、班组领导等现场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按规定到岗情况。现场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到岗的,不得进行生产作业。

  2、监督检查生产作业关键环节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落实情况。安全技术措施未制定、未落实的,不得进行生产作业。

  3、监督检查作业现场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和作业验收人员签字确认情况。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未落实的,不得进行生产作业;未经验收人员签字确认的现场作业,不得进行交接。

  4、监督检查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现场指挥和操作情况。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情形的,立即责令停止现场作业。

  四、安全监察专员工作要求

  1、安全监察专员带班次数: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5次,其他副总以上领导严格按照月度带班计划表执行。

  2、安全监察员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安全监察专员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每月27日前由安全科编制下月安全监察专员带班下井安排表,经矿长签字确认,并下发到所有带班人员和各科室。

  4、安全监察专员严格按照排定的班次进行带班,如果特殊情况不能带班时,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经矿长签字并通知矿值班领导,严禁私自调换,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监察专员带班。

  5、安全监察专员下井携带人员定位,安全监察专员入井必须做到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6、安全监察专员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7、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解决、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8、安全监察专员必须及时填写安全监察专员交接班记录,详细记录入井时间、行走路线、关键作业环节情况、下一班注意事项等,升井后及时交到安全科,安全科安排专人往县应急管理局上传。

  9、安全监察专员升井后及时在手机安全监察专员APP上上传本矿相关关键环节作业情况。

  10、安全监察专员交接班记录记录每月由安全科整理、检查、合订后存档。

  五、考核办法

  1、安全监察专员未实行现场交接班制度或双方未签字确认,处罚500元/次。

  2、安全监察专员不在井下值守带班,或者在排放瓦斯、巷道贯通、爆破、动火作业、火区封闭和启封、过地质构造等关键环节不在现场监督确认,处罚责任人1000元/次,并视情节给予撤职处分。

  3、安全监察专员在现场执法过程中该责令停止的工作未责令停止、纠正,履责不到位,处罚责任人1000元/次,并视情节给予撤职处分。

  4、安全科未按规定下发安全监察专员带班下井表,处罚安全科责任人500元/次。

  5、安全监察专员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否则处罚保存部门500元/次。

  6、安全监察专员不及时上报交接班记录或者未及时在APP上上传监察记录的处罚200元/次。

  7、其他考核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和奖惩制度》。

  六、本制度从2020年12月1日0点班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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