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矿井入井人员的安全管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13 条“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的规定,结合反坡煤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入井人员检身制度
1. 进入井下的任何人员都必须接受主、副斜井口检身工的检查。
2. 检身工必须严格按照检身制度的要求,对每一名入井人员进行检查。
3.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必须制止其入井:
(1)未戴安全帽的;
(2)未随身携带自救器、人员定位卡、矿灯或所携带矿灯、自救器不完好(过期)的;
(3)爆破工、流动电钳工、工程技术人员及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未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
(4)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的;
(5)穿化纤衣服或衣衫不整的;
(6)酒后、精神萎靡不振、神志意识不清的人员;
4. 检身工对外来人员必须询问清楚,确认有煤矿人员陪同后方可入井。
5. 检身工要工作认真,待人礼貌,检查入井人员有无携带违禁物品。
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1、出入井人员在主斜井或副斜井出入井时,要及时填写《长子县反坡煤矿出入井登记表》和《山西反坡煤业领退灯登记表》。
2、主斜井或副斜井检身工、充灯员要分别及时汇总《长子县反坡煤矿出入井登记表》、《山西反坡煤业领退灯登记表》的登记情况,每班次检身工、充灯员都要与监控室核对出入井人数,做到准确无误。
3、井口检身工、充灯员每天都要按照班次分别对出入井情况、矿灯发放情况进行核对,如发现未按时升井的人员,要及时查明情况,向调度室汇报。
4、调度室应随时与检身工、充灯员和监控室核对入井人员的数量,确认井下每班人员数量,并做好主、副斜井入井人数的统计、归档工作。
5、发生事故或其他原因采取撤人的紧急措施时,井口检身工、充灯员、监控室都必须将出、入井人员情况向调度室报告。
6、主斜井或副斜井出入井人员必须在签到井口出入井,严禁签到后别处入井,一经发现扣除责任人当日出勤,并处罚300元(如需从别处入井时,必须由调度室通知主斜井充灯员、副斜井检身工做好登记,方可入井)。
三、检身工清点登记工作要认真、准确,由于检查不严不细,出现不符合入井条件的人员入井,对检身清点责任人员按“三违”论处。
四、当发生意外事件时,调度室要主动向井口检身工、充灯工及监控室查询出入井人员情况,并及时核对未升井人员名单。
五、监控室应加强对人员定位系统的维护,确保系统运行正常,清点准确,如出现人员定位失效,要及时上报调度室。
六、井口检身工严禁空班清点或弄虚作假。检身工坚持8小时工作制,严禁私自代班或换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