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隐患应根据煤矿管理层级,实行分级治理、分级督办、分级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销号,实现闭环管理。
(一)重大事故隐患由主体公司或上级部门挂牌督办;
(二)一般隐患的A级事故隐患由矿长或分管负责人督办;
(三)一般隐患的B级事故隐患由专业科室负责人进行督办;
(四)一般隐患的C级事故隐患:
1、区队自行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由区队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进行督办;
2、各专业科室管理人员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由专业科室负责督办;
3、公司领导及上级部门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由安全科进行督办;
4、安全科对全矿所有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并及时反馈上报。
二、对未按规定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由上一层级单位(部门)和人员实施提级督办。
三、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治理责任单位要及时向安全科反馈信息,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解除督办,验收要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验收单位和验收人要对验收结果负责。
四、重大事故隐患经公司整改完毕后,业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公司有关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再邀请长子县应急管理局组织验收。安全科在核实安全隐患治理验收报告确认合格后,应将安全隐患从登记中销号。
安全科应定期将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矿长、主体公司和长子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书面报告。
五、一般隐患A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责任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矿长或分管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验收合格后,办理销号手续,解除督办。
六、一般隐患B级事故隐患由业务科室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
七、一般隐患C级事故隐患:
1、区队自行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由责任单位班组长及以上管理人员或安检员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复查人进行销号;
2、科室管理人员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由相关专业部室负责验收与销号;
3、矿领导带班期间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能够当班立即整改的由矿领导本人或当班安全员负责验收和销号,需限期整改的由安全科指派专人验收,验收合格由复查人负责进行销号。
八、安全科要积极协调好上级检查的各项工作,对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五定落实整改,并督促相关科、队在限期内整改完成,完成治理后,并由相关专业进行验收、销号。
九、隐患登记
排查出事故隐患后,各部门、队组负责进行登记、分级,督促治理责任单位及时进行治理,确保及时处置事故隐患。
1、各类隐患排查活动及部室人员日常排查的一般事故隐患需填写在隐患排查记录表上,隐患地点、内容需详实准确,明确治理责任单位(责任人)、治理措施、资金、时限,并组织实施。
2、各队组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需填写在隐患排查记录本上,记录详实完整,明确治理责任人、治理措施、资金、时限,并组织实施。
3、领导带班查出的事故隐患需填写在领导带班记录和矿领导带班入井事故隐患台账中,并责令责任单位进行治理。
十、台账建立
公司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逐项登记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台账要包括排查时间、排查人员、存在的隐患问题、类别、等级、整改措施、责任人、资金、时限、预案、验收部门人员、验收时间、验收结果等要素,集团公司、上级安全监察监管部门等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也要登记在台账内。
1、主体公司、上级安全监察监管部门、矿领导带班期间各类隐患排查活动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由安全科负责登记。
2、各科室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由本部门负责登记。
3、区队队组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由各队组负责登记。
4、月底前,各部室、队组将隐患排查台账上报安全科,由安全科统一汇总建立总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