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一、由通风科负责矿井通风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对矿井通风安全生产标准化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验收,并及时向矿有关领导汇报检查验收情况。
二、对有关单位进行通风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检查时,被验收单位必须派一名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参加。
三、综采工作面在采煤前,必须经过通风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的,要按标准及时处理。对于缺乏必备“一通三防”设施的工作面不准开采。
四、对于“一通三防”设备、设施需要进行移交管理的,由移交单位通知通风科,通风科派通风检查人员进行竣工质量验收。
五、凡涉及到“一通三防”方面的施工项目完工后,组织验收单位必须通知通风科参加验收,否则通风科不予管理。
六、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一通三防”问题,通风科及时下发“五定表”到责任队组。通风检查人员要及时落实“五定”问题的整改处理情况,并向领导汇报。对于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对责任队组负责人每条处罚100元。
七、通风质量检查验收中,通风检查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按通风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执行,不得马虎从事。
八、验收或移交必须有记录,经参加验收或移交人员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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