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掘工作面在作业前,必须对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进行认真预测,因地制宜地选择合理的通风方式、配备风量、采取相应的治理瓦斯措施,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二、必须抓好“九个特殊环节”的管理,即⑴、无计划停风时的瓦斯管理。⑵、采煤面回风隅角瓦斯的管理。⑶、瓦斯排放时的瓦斯管理。⑷、安装(回撤)工作面的瓦斯管理。⑸、地质条件变化时的瓦斯管理。⑹、初次及周期来压时的瓦斯管理。⑺、巷道贯通时的瓦斯管理。⑻、煤仓上、下口的瓦斯管理。⑼、易积聚点的瓦斯管理。
三、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超过0.8%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0.8%,严禁爆破。
四、必须从采掘设计和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五、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
六、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七、严格执行“六不准”管理,即不准超通风能力生产。瓦斯超限不准作业。无风电、甲烷电闭锁不准掘进。无监测监控传感器不准生产。掘进面没有双风机双电源的不准生产。便携仪没按要求佩带的不准生产。
八、实行瓦斯预警管理。当采、掘面瓦斯浓度达到0.8%。矿井或一翼回风流
中的瓦斯浓度达到0.75%。安全监控系统发出预警信号,调度员必须立即通知值班领导及通风科落实预警区域的瓦斯涌出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止瓦斯超限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九、矿井在采掘过程中,若遇特殊地质构造时地测科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编制防治瓦斯的专项安全措施。
十、井下采掘生产严禁产生盲巷,若产生盲巷时,必须编制处理盲巷的专项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十一、严格瓦斯排放制度,当出现瓦斯超限时,必须制定专项排放瓦斯措施,经有关领导批准后严格执行。
十二、矿井必须建立符合实际的《瓦斯检查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