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启封密闭,恢复因停电停风引起瓦斯超限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面接近这些区域时,必须制定瓦斯排放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瓦斯排放实行二级管理:
1、一级排放: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能超过3.0%时。在一级排放瓦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现场必须有瓦斯检查工、安全员和电钳工等有关人员值班。
2、二级排放: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在瓦斯排放工作中,必须由通风部门负责实施,安全科现场监督。
打开永久密闭或特殊区域时,排放瓦斯措施要报总工程师进行审批。
三、因停电等原因造成主扇停转后,如井下瓦斯超限,重新启动主扇排放矿井内的瓦斯时,若主扇出风口的瓦斯浓度有可能达到2%以上,必须先打开风硐检修门、风井口防爆门,采用风流短路的办法进行排放,当主扇出口处瓦斯浓度不超过0.75%,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下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经检查瓦斯符合规定后,其他人员方可进行掘进巷道的逐级瓦斯排放。
四、排放瓦斯时,排放人员要与瓦斯检查员密切配合,严格控制风量,使排出的风流与全风压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浓度都不超过1.5%,,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巷道和受排放瓦斯影响的地点,必须撤出全部人员,切断电源,并设专人进行警戒。排放时,严禁局扇发生循环风。
五、排放瓦斯必须落实控制风量措施,严禁一风吹。当排放临时停工区(巷内已有风筒)的瓦斯时,可采用解开风筒接口或控制"三通"(预先安装)进风,来控制排放瓦斯所需风量。当排放已密闭区、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的瓦斯时要由外向里,逐节挂接风筒并控制风量。
六、采用分段排放时,只有在排放段内瓦斯浓度下降到1%以下和二氧化碳浓度下降到1.5%以下时,方可进行下段排放工作。
八、对临时停风的掘进面,瓦斯检查员负责排放瓦斯时,要先向通风科汇报,由通风科通知矿调度、安全科后,按预先贯彻学习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进行。
九、排放瓦斯时,应严格坚持低浓度排放程序,预先做好风流的短路设施。在排放瓦斯所经路线内,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十、排放瓦斯后,经检查证实整个独头巷道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且稳定30分钟后,方可结束瓦斯排放工作。独头巷道恢复正常通风后,必须由作业单位的电工对独头巷道中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证实完好后,方可人工恢复局扇供风巷道中的一切电气设备的电源。
十一、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员检查,证实符合《规程》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气设备地点附近20米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证实瓦斯浓度不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
1.5%时,方可人工恢复送电。
十二、未制定措施或措施未审批和贯彻学习的,按重大隐患进行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处罚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