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因火灾防治
1、矿井必须按《规程》的要求设计和建立消防供水系统,并在水平、采区投产同时投入使用,并保证送到用水点时,管中压力不低于4Mpa。水量不小于0.6m3/min。
消防水管路的下列地点必须设置三通和阀门:
立井、斜井井口。井底车场附近的主要峒室。主要煤层大巷每隔200米处。倾斜巷道每隔100米处。皮带运输道每隔50米处,皮带机头、机尾附近15米以内。采用可燃性支护材料的巷道内每50米处。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40米以内。掘进工作面进口处。其它易发生火灾的地点。三通和阀门的位置应便于使用和检修,必须有明显易辨的标志,其出口禁止射向电气设备。
2、井下机电峒室的出口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门。
3、皮带运输机应装设皮带火灾报警装置和手动洒水灭火装置。
4、机电峒室火灾隐患严重的地点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
5、矿井必须建立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库存备品的种类与数量由矿长确定。每季度检查一次,井上下消防材料库的材料、工具非因处理事故不得使用。
6、矿井必须建立反风系统,反风系统必须在10分钟内完成反风操作,实现反风。反风后进入火灾地点的甲烷浓度不得超过2%。矿井反风装置必须每季度检查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7、矿井必须装备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干涉式甲烷检测仪,并保证完好。
(1)严禁携带明火下井。
(2)工业广场内的进、回风井口20米内严禁烟火。
(3)井下严禁使用电炉、灯泡取暖。
(4)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击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
(5)井下电焊、气焊作业必须按《规程》规定进行。
(6)严禁使用产生火焰的爆炸器材的爆破工艺。
二、凡存在可燃材料、可燃气体和可能产生明火的地点,应制定管制和检查措施
2、开展自燃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及时掌握自然发火动向。
3、矿井所有人员都要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熟悉自己工作区域内的灭火器材的放置地点。每季度由通风助理组织有关人员对矿井消防供水系统、反风系统、防火门、防火墙、消防器材设置点和消防材料库进行一次大检查。
三、井下灭火
1、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现场的队、班组长依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危胁地区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一切工具和器材进行灭火。
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在电源切断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矿调度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立即按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值班领导在矿长或总工程师未到达前,应立即会同通风队长和机运队长等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灭火工作。
在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CH4、CO、煤尘和其它有害气体及风流、风量的变化,防止人员中毒和瓦斯爆炸。
2、一旦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必须立即成立救灾指挥部,矿长和总工程师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救灾工作,矿长任总指挥。
3、用水灭火时应从外围灭火,后灭火源。禁止向高温火源直接用水灭火,用水灭火时应注意发生水煤气爆炸。
4、井下火灾不能直接灭火时,必须封闭火区,矿总工程师负责领导封闭火区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