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学瓦斯器、便携式甲烷报警仪发放管理办法
一、发放范围:
光学瓦斯检测仪:瓦斯员、
便携式甲烷报警仪:矿长、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员、瓦斯员、安全监测工等。
二、光学瓦斯仪必须进行编号管理,做到专人专用,不得乱用。
三、所有仪器必须保证完好、灵敏、不许外借。
四、发放前及回收后应对所有仪器进行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五、所有仪器任何人不得私自扭动按钮,有问题时必须请专业人员修理。
六、每班对所有仪器进行除尘工作,保证仪器整洁。
七、仪器必须放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地方,严禁放在阳光直射和有化学腐蚀的地方。
八、拿、取、放、挪仪器必须轻拿轻放,严禁乱扔、乱摔等不良行为。
九、便携仪必须按时充电,光学仪必须按时更换电池及药品。
十、所有仪器必须严格管理,建立台帐及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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