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由矿长负责的爆炸物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
成员:各科队负责人
二、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必须持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三、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持证的爆炸物品仓库内,严禁库外储存。
四、爆炸物品存库必须配足够的看守力量和完善的防火、防雷、防盗、通讯设施、昼夜巡逻守卫。
五、爆炸物品库区严禁烟火,严禁在库区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六、进入爆炸物品库区的人员严禁穿硬底鞋,严禁穿化纤服装。
七、爆炸物品库房严禁照白炽灯,只能照防爆灯。
八、爆炸物品进出库必须凭(爆炸物品运输证)或领料批准单。
九、爆炸物品进出库必须每次检查、验收、登记上帐,做到随时帐目清楚,帐物相符,爆炸物品使用信息必须实行信息系统管理。
十、爆炸物品库房严禁超量储存爆破器材。性能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存放。爆炸物品库房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十一、爆炸物品堆放必须整齐牢固,硝化甘油类炸药和雷管必须放在货架上,货架宽不超过2箱,禁止叠放。炸药堆高不超过6米,最里侧炸药垛至墙壁间距不小于0.6米,炸药每堆不超过770箱。
十二、爆炸物品装卸必须轻拿轻放,不准在库房内开箱。
十三、定时对库内爆炸物品通风。降温,确保爆炸物品性能可靠。
十四、严禁私拿、私藏、转卖、转让爆破器材。
十五、每年雨季节前,请专业单位维护检测避雷设施,将合格证明交县公安局备档。
十六、对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要及时清理出库,登记造册,上报经营部门批准后,在公安机关监督下销毁。
十七、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要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报告公安机关。
十八、按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报送爆炸物品储存、使用信息。
十九、爆炸物品库管员必须由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