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国家《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消灭水害伤亡事故,杜绝恶性淹井事故,保障矿井和职工 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炭生产持续稳定的发展,结合我矿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矿主要负责人是矿井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水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要保证水害防治的资金、工程、设备仪器落实到位;技术矿长(技术负责人)对矿井水害防治负技术责任。
第三条、技术部门需配备防治水科长、防治水技术员等专职水害防治技术人员,配备足够的防治水装备。配备专职探水队,设队长1名、副队长1名;坚持“预测预报、探掘分离、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及“探掘分离、不探不进””的防治水原则;制定和完善防治水措施,制订防治水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水患的有效防治。专职水害防治人员要具备地质类相关专业学历或经专业培训,熟悉地质与水文地质专业技术工作。
第四条、技术矿长(技术负责人)应定期召集有关部门进行水害隐患排查。每月定期在会上开展水害隐患排查。对查出的水害隐患,要落实责任,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水害防治工程应编制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工程结束后及时进行验收总结。
第五条、矿井技术部门必须认真收集、调查、实测水文地质资料和核对本矿及相邻煤矿的废弃老窑情况,要认真分析并进行水害预报,编绘《矿井充水性图》等基础图纸,为水害防治工作提供详实、可靠的技术依据。 对矿井周边小煤矿的开采技术资料技术部门要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六条、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强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导水陷落柱时,必须查清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相邻矿井的分界 处,必须留设防水煤柱。已破坏的防隔水煤柱必须重新建立,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在防隔水煤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第七条、矿井排水系统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仓、水泵、输电线路等设施,确保矿井正常排水,并满足特殊情况下排水需要。
第八条、老空(窑)水是煤矿的主要水害之一,必须高度重视老空(窑)水的探放工作。在探水前,分析查明老窑水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探放水时,要撤出探放水点 部位受水害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探放水孔必须打中老空水体,并要监视放水全过程,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探放水时,要认真检查瓦斯或其它有害气体,确保探放 水安全进行。矿井有突水预兆时,应立即撤出井下所有人员。
第九条、安全部要认真编制雨季“三防”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成立雨季“三防”领导小组,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数量的抢险物资,确保抢险救灾时能够及时到位,并发挥作用;雨季前,要对矿井排水设备和供电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修,清挖水仓、水沟和沉淀池,开展一次联合排水试验。井口、工业广场要修筑堤坝、开挖沟渠等截流措施,防止地表水体倒灌矿井。地表水体、采煤塌陷区、煤系地层露头等部位有漏水现象时,要对漏水的水体基底进行防漏加固处理。
第十条、掘进巷道前,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的原则。
1、正常掘进的巷道,必须先进行物探;
2、化探跟进,当掘进工作面出现淋水、渗水、涌水情况时,应第一时间收集水样,进行化验,确定水源,分析水情;
3、巷道掘进过程中,必须保证钻探的常态化,掘进前编制钻孔设计方案;施工中严格按设计施工。对物探发现的异常区域应用钻孔进行验证;
4、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警戒线,采用钻探、物探等方法探水,查清水文地质条件:
(1)接近被水淹的井巷、老窑或小煤矿(窑)时;
(2)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并有出水征兆时;
(3)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陷落柱时;
(4)打开隔水煤柱放水时;
(5)接近同地表水体、含水层或其他积水体连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6)接近有出水可的钻孔时;
(7)接近有水或稀泥的能灌浆区时;
(8)顶底板原始导水裂隙有透水危险时;
(9)接近其它可能出水地区时。
第十一条、探水或放水前必须提前编制探放水设计,由技术矿长组织技术、生产、安全、机电等部门审查,技术矿长签发后交施工队组施工。
第十二条、探放水设计必须按照《煤矿防治水细则》的要求进行编制 。
第十三条、探放水钻孔的布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l、探老窑水。探水钻孔应成组布设,并在平面(如煤层厚大于3m,还要考虑立面)图上呈扇形。钻孔终孔位置一般可考虑满足平距3m为准,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的垂距不得超过1.5m;
2、探放断层及底板岩溶水的钻孔,必须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
第十四条、探水钻孔除兼作注浆堵水孔或疏水用孔外,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75mm。
第十五条、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管长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1、探放小窑老窑积水和本矿老空区积水的超前钻孔,其超前距规定如下:
1)水平巷道
①厚煤层及中厚煤层中掘进时,探水钻孔超前距为30m;
②薄煤层中掘进时,探水钻孔超前距为10—15m;
③岩石中掘进时,探水钻孔超前距为10m。
2)煤岩探放水时,其超前距和止水套管长度可根据水压计算所需的保护煤(岩)柱。
第十六条、倾斜长壁 工作面防顶板水
(一)煤层顶板导水裂隙带范围内分布有含水层时,必须防探顶板水(冒落带、导水裂隙带高度计算见《煤矿防治水细则》)。
(二)先期探放水孔,一般从开切眼起,可按30米、50米、100米的间距布置。往后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孔位应尽可能结合地质构造布设在疏水效果好的部位。
(三)预计涌水量。当涌水量较大,可能影响正常生产时,应布设底板专门排水巷或排水设施。
第十七条、探防老空水
(一)查明有无漏填、错填的积水老硐、老塘和废弃井巷。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明积水区及其最洼点的具体位置和积水外缘标高,并外推60米用红线圈出积水老空区的警戒线。
(二)以平面图、剖面图确切反映积水区与采掘工作面的空间关系。对于缓倾斜、近水平复煤层或厚煤层分层回采的上覆采空区,应绘制小等高距的采空区底板等深线图,以表明积水区的构造和形状,要分析其主要的充水因素,预计可能的积水量和动水量。
(三)掘进工作面进入积水警戒线后,必须超前探放水,并在距积水实际边界30米处停止掘进,进行打钻放水,在确证积水已被基本放净后,才允许继续掘进。
(四)探放水钻孔必须具有孔口控水装置。探放大范围老空水或工作面上方的老硐水时,应预计各放水孔的最大放水量,以供生产部门合理组织排、放水使用。
(五)探水或接近老空积水地区掘进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前,安监部门必须制定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溢出伤人的专门措施。
第十八条、防探底板水
(一)当煤层底板以下赋存高水压岩溶或裂隙含水层(组) 时,必须预防底板突水或岩溶泥石流涌出。采掘前,必须具备勘探或补充勘探资料,水文地质条件要基本清楚。
(二)全面整理已有勘探、生产资料、分析研究含水层(组)的含水性特征和已采掘区的突水规律,并在采掘地质说明书中,对可能发生的水害及预防措施提出建议。
(三)编制隔水层或相对隔水层等厚线图(包括水文地质实际材料)。
(四)预测有突水可能的危险区。
(五)预计最大涌水量,并采取相应扩大排水措施。
(六)底板隔水层厚度达不到安全开采要求时,原则上必须进行疏水降压开采。有条件时,也可采取在加强排水能力前提下的分区隔离开采。
(七)在可能有岩溶泥石流突出的地段采掘时,应加强前兆观察和探放,如有异常,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九条、防探断层水
(一)应核准(包括补钻探明)断层产状、位置,分析断层带的富(导)水性,并在平面图、剖面图上确定断层与采掘工作面的空间几何关系。
(二)井巷通过导水或可能导水断层前,必须超前探水。探水线(探水起点)至断层交面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0米,水压大于20公斤力时应按比例增大。
(三)当井巷通过含(导)水断层时,要严防来压冒顶突水或迟到突水(突泥砂),并及时建议采掘部门采取相应的防水措施,如加强支护、砌、注浆封闭等。
(四)对与强含水层连通的导水断层,必须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柱。采掘工作面接近断层煤柱前,要复查煤柱的可靠性。断层防隔水煤柱的留设方法,参见《煤矿防治水细则》。
第二十条、开拓下山防探水
(一)下山开拓前必须充分调查、分析研究下山所在地质构造和含水层的富水性。
(二)下山顶、底板存在高压富含水层或充水构造带时,应在开拓之前沿下山轴线一侧,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探工作,查清含水层或充水构造的富水性及下山可能承受的水压,并保留一定数量的勘探钻孔,进行动态观测。
(三)预计下山的最大涌水量。
(四)在揭穿下山前方富含水层或强充水构造带时,应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如:疏放降压、预注浆等。
(五)掘下山前,应对其上或能发生的积水进行调查,防止上方积水由于人为和自然的原因,导入下山造成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防冲积层(松散层)水
(一)当含可采层的煤系岩层露头被冲积层特别是被厚冲积层覆盖时,对第一开采水平以上受采动影响范围内的冲积层的层次、层厚、含水量和隔水层的岩性特征,水位、水量、水质等情况,都要基本清楚,否则应进行补充勘探加以查明。
(二)在冲积层底部无富含水层的情况下,可按《煤矿防治水细则》的方法留设风化带防隔水煤(岩)柱。在冲积层底部有富含水层时,必须按水体下采煤有关要求解决。
(三)在生产过程中,当发现煤系露头风化带深度或上覆冲积层厚度变动较大,需要提高或降低开采上限,缩小或扩大风化带防隔水煤(岩)柱时,都要按规定报批。
第二十二条、走向长壁工作面防探顶板水
回采工作面顶板导水裂隙带范围内分布有含水层时,应做到以下各点:
(一)采前要查明充水因素,提出防探顶板水的措施意见,并预计涌水量。
(二)应特别注重提前做好下列地段或部位的探放水工作。
l、新井、新水平、新采区的首采工作面。
2、充水断层或向斜、背斜的扭曲部位。
3、地表水、老塘水、老硐水、老窑水对回采有可能充水的地段。
第二十三条、工作面回采前,必须采用物探、钻探或巷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老钻孔等情况。技术部门要写出专门水文地质说明书,经技术矿长组织有关部 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回采。如发现充水时,必须立即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设防水煤柱,否则,不得开采。
第二十四条、沿断层防水煤柱边缘布置的工作面,在煤柱附近开切割眼时,必须边掘边探,随时对防水煤柱进行探查,探查防水煤柱尺寸是否符合设计规定,如不符合规定,按煤柱尺寸要求重新开切眼,探查后所有钻孔必须封孔。
第二十五条、根据技术部门提供的采掘地质说明书,水情、水害预报,有水害威胁和隐患的采掘工作面,采掘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防水患安全措施。